国晖北京-肇事逃逸但不构成刑事犯罪,商业三者险能因此免赔吗?

发布日期: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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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周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小李驾驶机动车,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周女士住院数日,请到我所王爱莲律师,为她主张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

案情简述

2021年某天早上7点,小李驾驶自己的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某路段,向西转弯过程中,恰遇周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此处,电动自行车前部与小型轿车右侧后部接触,造成周女士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后,小李驾车逃逸,该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周女士无责任,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周女士立刻就医,住院治疗35 天,经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骨折等。周女士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中心认定周女士胸12椎体压缩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符合十级伤残,骨盆畸形愈合符合十级伤残,周女士的身体有两处构成十级伤残标准,一个十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10%,周女士的累计伤残赔偿指数为 15%,建议误工期为120-180日,护理期为6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周女士支出鉴定费4744.4元(含检查费1594.4元)。小李对该鉴定意见书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由法院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委托另一家鉴定中心对周女士的伤残等级、三期及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赔偿指数、三期与原鉴定结果完全一致,本次鉴定的费用7050元,只能由小李承担。

另查,小李的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总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小李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向其发送了投保单、保险条款免责条款等的网页链接,并提示“请确保在充分理解投保告知事项且无异议后,将投保验证码提供给保险公司,如对告知事项存在疑问,可向保险销售人员详细了解”。 小李大概是一扫而过,并未留意。

周女士主张护理费,提供《家政服务合同》,合同载明护理人员月工资7000元、中介费2800元,护理完毕后,对方开具了22700元的护理费发票。

周女士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载明自己的母亲需要被扶养,共有 7名子女。

周女士主张误工费,提交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2091 日至2021831日,载明月工资6000元,并出具书面证明认可周女士因交通事故 180 天未到岗工作,该公司未支付该期间劳务费共36000元。

周女士主张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81151.24元、二次手术费3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 元(100*35天)、营养费4500元(50*90天)、护理费29800元、误工费36000元、残疾赔偿金229681.71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675.71元)(75 002/×20×15%+43640/×5× 15%÷7)、鉴定费4744.4元、护理用品费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5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3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共计453015.35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李虽然不涉嫌肇事逃逸罪,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被交通管理部分予以罚款。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小李投保时已经对相关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有权据此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保险业务员在投保人耳边大声宣读条款是履行提示义务的方式,发送一条短信也是啊!本次交通事故中,小李负全部责任,由于商业三者险免赔,只能由交强险先出场,不足部分由小李赔偿,可谓一失足成千古恨。

法院酌情减少了我方提出的损失,对于医疗费,法院在14万元的总额中仅扣减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全额支持;营养费,鉴于营养期为60-90日,法院取平均值75天,并按50元一天予以支持;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和出院后的护理,法院认可16333.33 元。

值得一提的是误工费,建议误工期为120-180日,我方作为周女士的代理人,按180天主张,法院为平衡双方利益,取平均值150天,尽管劳动合同和银行流水都显示周女士的月薪为 6000 元,但因未提交相应纳税记录,法院仅支持按5000/月予以计算,可见无论工资有多少,如无法提交纳税记录,只能遗憾按照5000元计算,好在周女士的薪资和5000元的差额不是很大。

伤残赔偿金,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均全额获得法院支持。护理用品费,因未仅有收据而无发票,未获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伤情支持了150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1000元;财产损失,获全额支持,电动车的损失虽然仅有1000元,在总额中占比小,但不能因小而放弃;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我方主张各项损失合计45.3万元,法院认可其中44.6万元,仅相差7000元,周女士深感欣慰。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周女士医疗费用类损失18000元,死亡伤残类损失 180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小李赔偿周女士各项损失合计186628.72元。

律师评析

肇事逃逸不可取,如伤势较为严重,且现场只有侵权人和伤者两人,伤者难以在第一时间就医,后果十分严重!肇事者可能因逃逸涉嫌刑事犯罪!如果逃逸但不构成刑事犯罪,商业三者险往往可以据此主张免赔!逃逸的一时糊涂,留给侵权人的,唯有无穷无尽的后悔。除了逃逸,商业三者险还有其他免赔条款,在投保时,一定要格外注意,在“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认真倾听,并铭记在心。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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