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案例】国晖律师助企业驳回员工多项不合理申请,避免劳动争议稳筑权益防线!

发布日期:

2025-05-13
浏览次数:
来源:


   人物关系   

申请人:张某,女,主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要相关权益。

委托代理人:方某,北京某律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否认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杨家兴、沈旭,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事实   

申请人表示2019年12月10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做店员,期间没签劳动合同、没缴五险一金。月工资5500元加提成,由公司股东微信转账发薪,离职前月均工资6500元,2023年2月3日离职且工资结清。工作期间5天法定年假未休,公司也没支付未休年假工资,还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为此,申请人提出诉求:确认2019年12月10日—2023年1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支付2019年12月10日—2023年2月3日未休年假工资8964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5500元;支付2019年12月10日—2021年12月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1500元。

申请人用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有相关人员,微信群聊天记录是和公司其他员工的交流记录。

北京某公司不同意申请人仲裁请求,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股东转账是个人行为。公司认可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微信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均系电子资料,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缺乏客观性,公司也不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仲裁委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公司虽认可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的真实性,但申请人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打款行为与公司的关联性,微信群聊天记录也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仲裁委对申请人所述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对其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


   国晖律说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的完备性和关联性对当事人权益主张的实现起着决定性作用。以本案为例,申请人仅依靠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和微信群聊天记录来证明劳动关系,这些证据证明力不足,致使仲裁请求未得到认可。

国晖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北京某公司)委托后,从专业角度展开工作。在证据审查方面,仔细剖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明确指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资料缺乏佐证,客观性存疑,成功降低了这些证据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针对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律师抓住关键,强调申请人无法证明打款与公司有关,切断其与劳动关系认定的联系,帮助公司在关键问题上占据主动。

从公司运营来看,规范财务管理和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至关重要。公司要保证资金往来清晰,避免股东与公司财务混淆,防止因资金转账引发劳动关系纠纷。遇到劳动争议时,公司应积极应对,本案中公司及时委托国晖律师应诉,借助律师专业的证据质证和法律运用,成功驳回申请人诉求,维护了公司正常运营和合法权益。这提醒所有公司,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财务制度,能有效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降低法律风险。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