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别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日期:

2023-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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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8511日晚上22时许,段某在路口与其女朋友闫某发生情感纠纷,后闫某坐王某的车离开,段某不顾他人交通安全,驾驶轿车沿该路段进行追逐拦截,并连续对王某驾驶的轿车、以及多位路人的车辆进行碰撞,致使三人面部受伤,四辆汽车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万元,案发后,段某家属已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并取得上述被害人和闫某的谅解。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段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段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2、段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上述被害人对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段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普法时刻

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实务中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常常出现混淆,两罪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型的犯罪,均侵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但在某些方面,还需要二者进行区分。

1.主体不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局限于机动车驾驶人,还包括特定条件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如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或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负有直接责任的所有人、管理人均可构成该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

2.行为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速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手段多样,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驾驶或其他危险方法均可成为该罪的犯罪手段。

3.危害结果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危险犯。

4.主观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希望、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并且放任该抽象危险状态的出现,其主观恶性比较大,对于具体的危险状态和危害结果是直接故意,不是过失。危险驾驶罪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于危险驾驶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状态和重大实害后果的心理态度不可能是直接的故意,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在生活中发生感情纠纷时应冷静思考,采取适当的途径进行处理切勿为泄私愤逞一时之快采取极端做法不仅伤害他人、危害社会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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