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运用“帝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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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诚信在民法中是“帝王条款”的存在,言而无信的人想必没有人会喜欢。上一篇《民法典》分为哪些编?中我们展开了法律生活“画卷”。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将通过一则故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生活中如何运用“帝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运用“帝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故事梗概

        2019年李某某与无信公司签订认购合同,认购无信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某即向无信公司支付600万元购房款。2020年,由于该商品房附近建成地铁并且入驻数个商业中心,该地段房价上涨,相应的商品房售价已经接近800万元。因此,无信公司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现双方争执不下。

        李某某主张,案涉房屋已经具备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客观条件,无信公司故意阻挠合同生效条件成就,进行恶意诉讼。无信公司主张其不存在恶意阻挠合同生效条件成就的行为,其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因为资金链断裂。

        此外,案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时间是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后,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房屋买卖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上述故事中所涉及的是诚实信用原则,那么李某某与无信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 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

“  诚信为人之本。”—鲁迅

【民法典】运用“帝王条款”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民法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是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则中,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因而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奉为“帝王原则”。

◆ 认购合同是否有效?

        实践中通常认为,类似上述故事中所签订的认购合同应当有效。无信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认购合同对买卖双方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并且,应判定无信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的认购合同的效力为有效,具体理由如下:

        李某某已支付全额购房款,无信公司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其本应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然而面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其主张合同无效,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无信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无证售房”的违法性是明知的,其以自身违法事实为由起诉,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法院对此种行为不予支持。

        无信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认购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司法实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会有人认为,如果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时间在提起诉讼之后,若是严格按照该规定,是不能认定有效的。

        然而对类案的相关裁判的研究,我们发现实际中更倾向的思路是:基于在诉讼中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事实,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考量,会认定预售合同有效。这与《民法典》第7条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一致的。

        广东国晖(北京)律所温馨提示

        当开发商由于房屋涨价而以未取得预售许可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时,我们可以用诚信原则进行对抗,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后续将持续不断的输送,每日学法懂法,必看国晖北京。任何人的生活都离不开法律,更离不开《民法典》,从出生到死亡,很残酷但却很现实,接下来的半年请跟着我们一起走进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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