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夫妻之间是否有隐私权?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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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夫妻之间究竟有没有隐私权?一起来看看吧。

    你会翻你老公的手机吗?翻手机会不会侵犯隐私权呢?很多人认为夫妻之间应当坦诚相待,那么夫妻之间到底有没有隐私权呢?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故事梗概

    张某某(女)和赵某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问题,张某某于2016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赵某某离婚。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主张赵某某有婚外恋,并于2016年6月的庭审中提供了赵某某手机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赵某某的照片复印件4张作为证据。照片中两张为赵某的个人照,两张为风景照,4张照片背后有赵某某书写的文字。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不准予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

    张某某说,通话记录是赵某某10年前存的,当时只要有手机密码就可以打印出来。她已经记不清4张照片是从哪拿出来的了,当时只拿了1张照片原件,已经还给了赵某某,其他都是拍下来又放回原处了。张某某在离婚案件中提供的证据从未给别人看过。2017年3月14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赵某某主张,即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也应相对存在秘密隐私,张某某非法获得他大量手机通话记录,还将他的私人照片据为己有,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她丈夫的隐私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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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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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私人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

    夫妻之间的隐私权与一般公民的隐私权的法律实质并无不同,都是公民对个人的私生活自由与安宁享有的权利,有权保有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等不受任何人(包括配偶)的非法干涉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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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夫妻有隐私权吗?

    婚姻一般是男女两性基于共同生活的积极意愿而缔结的法律关系。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难免会接触对方最为私密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等。随着婚姻生活的变化,可能会出现第三者介婚姻、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况,原本亲密无间的两人可能会出于猜忌或报复,对对方的隐私范围从彼此共享到有目的性地追踪再到跟踪偷拍,甚至强迫对方分享其个人行动轨迹等方面,法定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之间彼此有知情的愿望,另一方面,每一个个体都享有保有自己隐私的权利。当婚姻感情破裂时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冲突越发突显。那么,夫妻之间是否有隐私权呢?

    由于婚姻中的夫妻有着不同于一般社会交往关系的心理、生理等感情联结,在共同生活方面享有共同利益,因此,与一般人隐私权客体的范围相比,夫妻之间的隐私范围相对较小。然而,夫妻之间虽然共享部分信息、活动空间,但除涉及婚姻和家庭利益必须公开和共同决定之外的个人信息、个人活动、个人领域,如个人私有物、个人日记等,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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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她丈夫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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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规则,离婚过错赔偿的前提是能够证明对方违背忠实义务。但一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或活动通常较为隐蔽,这大大提高了无过错方的举证难度。因此,当第三者介入到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时,配偶一方利用针孔摄像机拍摄、雇佣私人侦探调查、偷看手机等方式了解另一方和他人的私人活动,屡见不鲜。当无过错方使用以上述方式获得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有过错时,对方通常以上述证据非法侵害其隐私权来抗辩,甚至提起侵权之诉。那么上述行为是无过错方在正当行使自己知情权,还是侵害了对方甚至第三者的隐私权呢?这就涉及《民法典》第1033条对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列举性规定。

    上述故事中,赵某某主张张某某非法获取其大量手机通信记录,侵犯其通信秘密,侵害其隐私。应结合张某某获取赵某某上述信息的方式和使用信息的范围来综合认定。

    首先,赵某某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对对方享有一定的知情权,因此张某某掌握赵某某的手机密码、保险箱密码符合一般夫妻生活常态。其次,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张某某在怀疑赵某某有婚外恋情涉及自己婚姻与家庭利益的情况下,因掌握赵某某的手机密码保险箱密码等信息而获取赵某某的通话记录、照片等资料,且未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是其行使权利的方式。赵某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获取其手机通话记录采取了非法方式,侵害了其个人隐私。再次,张某某并未将其获取的手机通话记录及照片擅自公布、公开宣传,仅在与赵某某的离婚诉讼中向法庭出示。

    张某某对通过夫妻知情权获取的赵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及照片的使用,并未超过合理范围,也未对赵某某的名誉等造成实际损害。因此,赵某某的前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协调夫妻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权利冲突时,法院应当在考虑各种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站在公序良俗的立场,认可无过错一方合理取证的合法性,但仅限用于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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