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父亲立遗嘱:保姆享有居住权!儿子反对有效吗?-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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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父亲立遗嘱:保姆享有居住权!儿子反对有效吗?一起来看看吧。

    老人如何养老一直以来是个很大的问题,有些老人去了养老院,有些老人请了保姆。保姆尽心尽力照顾老人,老人想表达对保姆的感激,过世后让保姆继续居住自家房屋,那么儿子能反对保姆居住吗?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故事梗概

    年近八旬的张老伯在遗嘱登记中心以公证遗赠的形式,将家中唯一的一套房产给自己的保姆设置了居住权,让保姆有权一直居住到去世为止。张老伯在设立遗嘱时指出,几年前老伴在世的时候,因为老伴身患多种疾病,包括吃喝拉撒睡在内的各种照料,大部分都由这位保姆承担,一直持续到老伴过世。其间,她始终任劳任怨、贴心照顾。老伴走后,她又一直照顾张老伯。相反,张老伯认为自己的儿女要么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要么忙于自己的小家庭,基本不怎么来看自己,更谈不上照顾自己。

    张老伯同时又考虑到,自己家中只有这一套房,要是赠与保姆,事后难免会发生纠纷,因此就选择了这个方案。在张老伯去世后,遗嘱被公开,张老伯的儿子知道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保姆继续居住在房屋里。

    张老伯儿子的这种反对有效吗?

    保姆是否能够继续在房子里居住呢?

    什么是居住权?

【遗嘱】父亲立遗嘱:保姆享有居住权!儿子反对有效吗?-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所谓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照合同的约定、依照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的一种。

    居住权特征

    1.居住权的基本属性是他物权,具有用益性;

    2.居住权主要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

    3.居住权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独立性;

    4.居住权的设定是一种恩惠行为具有不可转让性。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定用益物权,其设立应当遵循严格的要求。居住权原则上为无偿设立,因而居住权人对取得居住权无须支付对价,不过,居住权人应当支付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以通常的保养费用、物业管理费用为限。如果房屋需要进行重大修缮或者改建,只要没有特别的约定,居住权人不承担此项费用。

    居住权的类型

    居住权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意定居住权,二是法定居住权。

    意定居住权,是指根据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而设定的居住权,设立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其他人不得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之上设定居住权。意定居住权的设定方式有两种:依据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依据合同的方式设定居住权。

    法定居住权,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的居住权。依据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不论是依据遗嘱继承方式还是依据遗赠方式取得居住权,都是遗嘱取得居住权。遗嘱取得居住权,参照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第三分编第十四章的规定。具体包括:

    1.遗嘱生效后,还须进行居住权登记,否则不能取得居住权;

    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

    保姆是否能够继续在房子里居住呢?

【遗嘱】父亲立遗嘱:保姆享有居住权!儿子反对有效吗?-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上述故事中,张老伯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其以遗赠的方式设立的居住权,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张老伯去世后,遗嘱生效,保姆应当及时进行居住权的登记,居住权经过登记后才能依法取得。

    之所以对居住权采取登记发生主义,是因为居住权与租赁权不同,租赁权是债权,而居住权是物权。物权采取的是登记发生主义,否则不能产生对抗一切第三人的效力。如此居住权才不会与租赁权相混淆。因此,保姆在登记取得居住权后,具有对抗效力,也就是可以对抗所有不特定的义务人,包括张老伯的儿子。也因此,即使张老伯的儿子明确对此表示反对,这种反对也不会发生效力,不能阻碍保姆继续在房屋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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