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租房人“跳单”了,中介还能索取报酬吗?

发布日期:

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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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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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单”是指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与相对方直接订立合同。中介人员被“跳单”了,还能主张中介费吗?

    案情简述

    徐磊想租用一套房产,委托张三寻找出租房源,并同意承租后给张三5000元作为中介费。正好张三的朋友李四有房要出租,张三就带着徐磊找到李四,三方一起看房后,徐磊对房源很满意,与张三一起和李四谈好了房屋租赁细节,并约定3天后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双方互留了联系电话。结果徐磊为节省中介费,绕开张三,私下与李四签订了租赁合同,李四也已经将房产交付给徐磊使用。现张三知道后,找徐磊索要中介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三是否可以主张中介费?

国晖北京- 租房人“跳单”了,中介还能索取报酬吗?

    上述案件中徐磊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跳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规定,张三可以向徐磊索要5000元的中介费。

    跳单的要件有哪些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跳单”则是指在中介合同中,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与相对方直接订立合同。关于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一般存在下列三种表现形式:

    (1)委托人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2)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3)委托人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判断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主要看“跳单”是否具备下列要件:首先,中介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其次,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跳单”的关键。最后,委托人绕开中介人与向对方直接订立了合同。

    委托多人的中介费

国晖北京- 租房人“跳单”了,中介还能索取报酬吗?

    实践中,委托人为了增加交易机会,往往会委托多个中介人。比如在二手房买卖中,卖方为尽快出售或提高售价,往往会委托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多家中介公司都可以掌握同一房源的信息,而买方也可以通过多家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的信息。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到底是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务达成交易,不能简单地以提供服务的时间先后来判断,还要结合服务的内容等具体情形。比如委托方通过某一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和媒介服务,与合同相对方已基本达成合同。

    此时,委托人发现其他中介公司的费用更低,继而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构成“跳单”违约,视为中介服务已经完成,中介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但值得注意的是:若同一客户先后通过两家中介公司看了同一套房屋,但中介费报价不一的,委托人选择了报价较低的中介公司成交,这种情况下,委托人不构成“跳单”,未成交的中介公司不能向委托人主张报酬请求权。

    为避免被客户“跳单”,建议中介人可以这样做:

    (1)预留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及时与委托人签订中介合同,最好能和委托人沟通签订独家代理协议。

    (2)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最好通过微信聊天、短信或者录音的形式,以证明中介人确实向委托人提供了中介服务。

    (3)提供服务过程中,真正站在委托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想在客户前面,做在客户前面,提供最专业的服务,取得委托人的认可和信任。

    (4)尽量避免委托人和客户直接接触,以防止委托人和客户联合“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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