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使用AI换脸技术恶搞他人肖像,受害人怎么维权?

发布日期:

2021-11-08
浏览次数:
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如有具体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将给您最权威的法律解答,欢迎大家关注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使用AI换脸技术恶搞他人肖像,受害人怎么维权?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AI换脸就是通过AI人工智能技术,把别人的脸换成自己的脸。而且脸部表情自然,效果逼真,整个过程只需要通过一张照片就可以替成电视剧或者小视频中的人物,从而生成以自己为主角的视频,满足了一些人当“主演”的梦想。那么,被AI换脸技术恶搞了,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简述

    张某与陈某为恋人关系,张某计算机水平较高,在某互联网视频平台拥有账户和专栏,拥有粉丝近万人。张某学习了AI换脸技术,利用自己存有的陈某照片将胨某的面部肖像替换在各类电视剧及搞笑视频的角色之中逐渐在网络走红收获粉丝近百万。

    此后陈某与张某分手,并告知张某不要再用自己的照片制作视频,张某为了维持专栏热度继续使用陈某照片制作换脸视频。陈某多次与张某交涉未果,遂到张某专栏播放热度最高的几个视频下面发布了自己已经与张某分手以及今后不再同意张某继续使用其肖像的评论留言。网友看到陈某留言后纷纷声援,要求张某不再制作关于陈某的AI换脸视频并删除之前的含有陈某肖像的视频。张某受到施压后心中不满,遂将某情色电影片段的女主通过A替换成陈某面容在专栏发布。陈某认为张某侵害了其肖像权,将张某诉至法院。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陈某的肖像权呢?

    肖像权

国晖北京- 使用AI换脸技术恶搞他人肖像,受害人怎么维权?

    肖像权是受《民法典》明文保护的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在法律上,肖像是指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这意味着,肖像需要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呈现出来,本案中涉及的视频就是载体之一。同时,肖像的核心特点是可被识别,一般要求普通人通过该图像与真人的比对能辨认出图像和真人的关联对应关系,通俗来讲就是看到图像就能认出对应的人。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肖像是一种外部形象其内涵是广泛的,凡是具有可识别性的外部形象,例如自然人的手、脚、背甚至半张脸等,都属于肖像,受《民法典》的保护。

    肖像本身可以在与自然人本身分离的情况下被无限复制,这使得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成为可能,所以肖像权也是较早被商业化利用的具体人格权。生活中常见的明星代言广告,带有各类自然人影视角色或者明星肖像的周边文化产品都是肖像被商业化利用的表现。权能是指权利的行使方式,《民法典》规定的肖像权的典型权能包括制作权、使用权、公开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

    在本案中,张某在视频中使用的陈某的面部形象,显然属于陈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陈某有权对自己的面部形象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如何判断是否侵害肖像权?

    判断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应遵循人格权编的规定。

    《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强调的是生活中侵害肖像权的典型行为,即:

    (1)丑化他人肖像;

    (2)污损他人肖像;

    (3)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

    (4)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

    其中,丑化和污损肖像应当具有恶意,是否构成丑化和污损应该采取一般人标准,例如将自然人的头部肖像和裸体身体进行拼接、在自然人的肖像上画红叉做涂鸦鬼脸、向肖像上泼粪等都是常见的侵权行为。

    结论

国晖北京- 使用AI换脸技术恶搞他人肖像,受害人怎么维权?

    在本案中,前期陈某同意张某将自己的肖像通过AI技术替换于搞笑视频之中,是陈某行使自己肖像权的行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后期,陈某不再同意张某使用其肖像,张某依然利用AI技术制作含有陈某面部肖像的视频并公开发布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以及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的行为,该行为对陈某的肖像权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张某对此属于故意为之,可以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此外,张某后期将陈某的面部肖像替换于情色电影的片段之中,还涉及对陈某人格尊严以及名誉权的侵害。陈某受到侵害后,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随时要求张某停止制作含有其肖像的视频并下架之前发布的含有其肖像的视频,同时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和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求张某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广东国晖(北京)律所温馨提示

    我们后续将持续不断的输送,每日学法懂法,必看国晖北京。任何人的生活都离不开法律,更离不开《民法典》,从出生到死亡,很残酷但却很现实,接下来的半年请跟着我们一起走进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关注国晖北京,了解更多最新国家法律常识。国晖北京与法同行,与您共赢。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需要解决,都可以后台联系小编或欢迎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008-8667!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将给您最权威的法律解答。欢迎大家关注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官网平台!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