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邮寄价值百万的物品未保价,快递公司只赔了84元!

发布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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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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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寄价值百万的物品未保价,快递只赔了84元!能否让快递公司全款赔偿呢?

    案情简述

    2016年9月30日,某银行交给某快递公司收派员托寄一份面单号为210×××326的快递,托寄的物品是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另,银行支付快递费12元,未进行保价。快递面单上载明:

    (1)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对月结客户在9倍运费的限额内,对非月结客户在7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

    (2)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照投保金额予以赔偿。

    该承兑汇票价值100万元,于10月1日到达苏州市吴江某速递营业点时,案外人高某获取了该快递,并通过伪造印章、裁剪粘贴的方式将上述快件内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信息予以变造,同时高某将其他银行寄送给某银行的快件与上述快件进行调包,调包后的快递于2016年10月10日被某银行签收。

    后高某将变造后的票据转让给他人,该变造后的票据于2016年10月27日在某银行被承兑提现。2016年11月28日,高某被抓获归案,但大部分非法获利尚未追回。某银行认为快递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本案中某银行究竟可以获得多少赔偿呢?

    如何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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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损失这种违约责任方式,是违约责任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违约责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是对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合同的受损害方有权获得其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益,通过给付这种损害赔偿,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在违约发生后,合同双方经常会因损害赔偿而发生争议,这是合同纠纷的重要来源。

    对此,《民法典》作出了调整,第58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部分:

    1.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损失,比如当事人生产订货而采购原材料雇佣工人、投入生产消耗的水电等费用;

    2.合同履行后预期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交付订货后可以获得的利润等。

    但是,因为违约损失具有不确定性,尤其是预期利益可能异常的高昂,法律也对可以赔偿的违约损失施加了限制,这就是可预见规则。

    根据可预见规则的要求,违约损害只有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守约方才有权获得赔偿,否则无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可预见规则的核心功能是把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在违约方于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内,这样就能让其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可能要承担的责任有个清晰的了解,并据以确定是否签订合同,以及采取何种措施来防范违约的风险。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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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快递公司管理不善,导致银行承兑汇票被盗窃丢失,构成违约,并导致银行遭受100万元的损失。但是,由于银行并未对100万元的损失进行保价,说明银行在托寄快递时并未告知快递公司所托寄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价值。

    根据通常的社会经验,如果托寄100万元的巨额物品,托寄人应当采取额外的保障措施,而银行并未釆取,这就使得快递公司无法预见到违约损失的价值。根据可预见规则的要求,快递公司无须赔偿100万元的违约损失,而只需按照面单载明的最高价值进行赔偿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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