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知道自己“喜当爹”后,能要回来所花的抚养费吗?-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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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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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我,偷偷做了亲子鉴定后发现根本就不是我的孩子,对我造成了一万点伤害,我能请求妻子赔偿吗?

    案情简述

    孙某(男)与李某(女)于195年结婚。1997年5月,李某生下一子孙甲。孙某自认为相貌丑陋,可是孙甲相貌端正,孙某开始怀疑孙甲是否自己亲生。

    2000年4月,孙某瞒着李某去做了“亲子鉴定”,证实了孙某与孙甲无血缘关系。在亲子鉴定面前,李某承认孙甲是其婚后与单位同事周某通奸所生,而且周某也知晓孙甲的存在。孙某自觉受到极大伤害,于2001年5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并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三年来养育孙甲的抚养费。

    孙某可否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孙某是否可向李某请求赔偿抚育孙甲所支出的费用?

    过错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知道自己“喜当爹”后,能要回来所花的抚养费吗?-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是因一方配偶的重大过错行为侵害了对方配偶的权利,导致了离婚的后果所以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这条规定,有以上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诽谤的表现形式

    本案中,李某与他人通奸生育孙甲,即“与婚外第三人通奸私生子女”,不构成第1091条规定的前四项重大过错,但是,是否属于第1091条中的“其他重大过错”,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目前也没有司法解释。

    但是《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为司法实践中的利益衡量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一般认为,严重影响婚姻关系、家庭义务和家庭伦理的行为可以考虑属于重大过错。但这种标准并非绝对,法院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决定是否认定为重大过错,如无过错一方的损失大小、夫妻双方的感情状况夫妻双方承担家庭义务的状况、夫妻双方处理此事的态度,等等。如婚姻中方长期与他人通奸并私生子女,无过错方受到极大的心灵创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孙某是否可以请求李某赔偿孙甲的抚养费,涉及侵权的问题。婚内与他人私生子女的行为,不论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事由,李某都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主要有不法行为、损害、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本案中,李某和周某的行为是否侵权了孙某的权利,要看二人的行为是否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结论

【婚姻】知道自己“喜当爹”后,能要回来所花的抚养费吗?-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李某与周某通奸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使孙某的配偶权和名誉受到损害,孙某一直将孙甲当成自己的亲生儿子进行抚养,为此付出了感情、时间、精力和金钱,造成了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害;李某和周某通奸并生育孙甲,对孙某进行了故意欺瞒,二人均有过错;正是由于李某和周某的行为导致孙某支付了三年抚养费的财产损害,也导致了作为丈夫和父亲的情感被伤害,造成了精神损害,所以李某和周某的行为与孙某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此,李某和周某的行为构成了对孙某的侵权,应当进行赔偿。李某和周某需要赔偿孙某支付的抚养费,此外,还应当对孙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李某和周某对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生活中类似的案件很多,案情却不完全相同。如果案件中的条件发生变化,结果也会不同。假设李某与周某先为夫妻,离婚后嫁给孙某,李某再婚后发现自己怀了周某的孩子,但是害怕影响感情,没有告知周某和孙某。

    这时周某就没有过错,而李某有过错,李某的行为构成对孙某的侵权。可以按如下方式进行赔偿,即:周某与李某按照不当得利向孙某返还抚养费,李某独自承担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还可能有另一种情况:李某与周某先为夫妻,后离婚再嫁孙某,婚后发现怀孕,但其本人也不知道这个孩子是周某的,一直当做与孙某的孩子在抚养,直到孙某做了亲子鉴定,才知道孩子是周某的。这种情况下,李某和周某都没有过错,不构成对孙某的侵权,但孙某为孩子支付的抚养费是客观存在的损失,而李某和周某因为孙某的付出获得了利益,可以按照不当得利由李某和周某向孙某返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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