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取得北京户口就辞职,公司怒了!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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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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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个机会可以落户北京,但是要签五年的服务期,你会签吗?

    对于众多“北漂”来说,能在北京落户扎根可谓是梦寐以求的事,毕竟,一纸户口背后牵扯到的安家要素太多。因此,在北京的求职市场中,“落户”对于求职者来说一直都具有绝对吸引力。

    然而,近年来,诸如“员工拿完户口就走人”、“落户后离职被公司索赔”的事件不断发生,有人闹上法庭,也有人选择高额赔偿默默解决。而在不少裁判案例中,企业都以“北京户口具有社会稀缺性”为主张,要求员工赔偿损失。那么法院怎么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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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11日,北京国某公司(甲方)与司某某(乙方)、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丙方)签订《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约定:自乙方落户之日起,乙方至少为甲方服务5年。

    期间,公司为司某某办理了北京户口。

    2020年4月15日,司某某提交《辞职报告》。

    2020年5月27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司某某支付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

    不过,2020年10月13日,仲裁裁决驳回公司的申请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中司某某所作的承诺真实有效,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司某某占用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损失。

    司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后本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及承诺内容,但司某某在落户北京后便径行离职,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引导作用。

    本院根据司某某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损失情况,酌定司某某赔偿公司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250000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公司赔偿损失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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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户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落户违约金约定原则上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其中,第二十二、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也就是说,从法律上看,“落户违约金”的约定是不被承认的。

    落户就离职为何要承担高额违约金?

    根据近些年的法院判决来看,大部分观点认为: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获得户口后便提前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当予以赔偿。

    就具体的赔偿金额来说,劳动者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基本是在违约金总金额的40%-70%之间,法院会在《服务期协议》约定的高额违约金的基础上酌情减少一部分金额,具体减少幅度需要看双方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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