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男子骑“电驴”撞上垃圾桶致残,谁之过?

发布日期:

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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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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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骑着“小电驴”

    飞驰在回家的路上

    不料撞上了垃圾桶

    还因此受伤致残

    遭遇此事的大叔真是郁闷啊……

国晖北京- 男子骑“电驴”撞上垃圾桶致残,谁之过?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日晚上,葛大叔骑着“小电驴”往家赶,由于天色昏暗,他径直撞上了路边的垃圾桶。这一撞直接成了十级伤残,在医院治疗结束后,葛大叔找到垃圾桶的“主人”,宁海某环境卫生治理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葛大叔将环卫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共计医药费、住院费等2万7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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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卫公司认为

    环卫公司认为真正的负责人应当是县环境卫生指导中心。根据与该中心签订的合同内容规定,平日里只负责对垃圾桶进行清运,无法撤销该中心确定的垃圾桶点位。而且垃圾桶属于公共卫生的必备设施,垃圾桶的放置由该中心确定,放置于道路两侧,并没有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葛大叔的摔伤是单方事故,与垃圾桶无关。因此,环卫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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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环卫中心与环卫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约定将中心管理的园区道路保洁服务外包给环卫公司。而《安全生产责任状》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约定日常惯例及生产经营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环卫公司自行承担,环卫中心在事故处理中只起协助调解作用。

    本案中,环卫公司不仅将其承包辖区的垃圾桶摆放在了机动车道路上,而且垃圾桶放置的位置正好在树荫底下,对车辆尤其是夜间行驶的车辆造成安全隐患。经综合分析,环卫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七成责任,葛大叔夜间行驶中也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判决后,环卫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公共道路,尤其是机动车道往往人流密集、交通繁忙,机动车、电动车等车速较快,在这些场所随意放置垃圾桶等障碍物,要以颜色等起到警示作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不然很可能对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驾驶电动车者夜间行驶时,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要尽量降低车速,时刻注意周边环境,否则等事故发生了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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