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侵犯“地铁萌娃”肖像权?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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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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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经过同意就造谣乱用照片?

    经过提醒依旧不改?

    你这可不行啊……

国晖北京- 侵犯“地铁萌娃”肖像权?法院判了......!

    案情回顾

    微博用户杜某发布了一条博文引发热议,博文中的照片为一名小女孩独自站立乘坐地铁,并配有文字说明“日本地铁上的小乘客,一个人上学,眼神里充满自信和勇气,太可爱了。”

国晖北京- 侵犯“地铁萌娃”肖像权?法院判了......!

    有网友发现,博文中的照片实为小女孩母亲拍摄,发布于另一网络平台。照片中的中国女孩名叫小楼(系化名),照片拍摄地点位于杭州地铁。网友们纷纷在该条博文下留言指正,但杜某仍拒不更正,且不断发布留言回应。热心网友到原告母亲的社交账号下留言告知相关情况。

    随后,小楼母亲发文辟谣,但杜某依然拒不删除。小楼及其家人认为,杜某的行为侵害了小楼的肖像权,故小楼的家人代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公开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其被告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发布的涉案图片博文中,有小女孩清晰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形象,通过比对。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地确认涉案肖像为本案原告小楼的形象。

    据民法典规定,侵害自然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实施了利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人使用原告肖像,应获得原告监护人的同意。被告发布带有原告肖像的图片,但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属于非法使用原告的肖像,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肖像,并且对原告肖像进行扭曲,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儿童相较成年人具有身心不成熟的特点,被告的侵权行为极易对原告身心产生不良影响,故被告的侵权行为损害原告人格权益,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有利于其未来健康成长,依法应获得支持。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杜某在媒体向原告小楼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维权费用损失5000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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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提醒您

    如果未经本人的同意,就使用别人的肖像,属于侵权的行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肖像权被侵犯,当事人有权利请求对方停止侵害肖像权,并对其进行道歉及进行损害赔偿。造成物质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对方因侵犯肖像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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