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2021年5月1日起,“栓狗绳”入法,拴狗绳不仅是保障他人安全,也保护了狗狗安全。然而有些人看着狗被拴着,抱着侥幸心理去逗狗,若是不小心被狗咬了,还能向狗主人追责吗?随国晖北京律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故事梗概
王某与张某是同村村民,王某饲养一只宠物狗。某天,张某路过王某家门,由于该宠物狗刚做过节育手术、情绪不稳定,王某特地用链条拴住,还特地关照张某不要去招惹该狗,然而张某却不以为意,不顾王某再三劝阻仍然用食物去挑逗该狗,在一次给狗喂食的过程中,因距离较近,张某右手被狗咬伤,前往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若干。
张某要求王某赔偿。王某认为,其已经多次告知、阻止张某不要去挑逗狗但张某一意孤行最后被咬伤,完全是咎由自取,不应承担责任。
上述故事中涉及的是因受害人故意而发生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那么,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吗?
无过错侵权责任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确定侵权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须考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直接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意在保护受害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即使没有过失也要对损害负责,因此,受害人有过失时,对其过失的评价应当比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过失责任的情形为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督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宠物妥善管理,避免对他人的伤害。
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动物饲养人在饲养动物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管理规定;
2.对于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动物,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3.饲养的动物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例如在城市饲养大型犬,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饲养,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或者过失导致损害的,不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王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上述故事中,王某用链条拴住饲养的宠物狗,意味着采取了安全措施,王某特地关照张某不要去招惹该狗,说明王某为防范宠物狗伤人尽到了注意义务,而张某明知犬类有一定的攻击性,在王某多次提醒、劝阻的情况下,仍然给狗喂食,最终被咬受伤。
张某虽然并非主动追求被狗咬伤的损害后果,但其对自己挑逗宠物狗的行为后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或者侥幸的态度,结合事先王某的多次提醒与劝阻,可以认定张某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可以适用《民法典》第1246条但书的规定,张某的损害因张某自身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王某的责任。该种情形下,作为动物饲养人的王某仅仅是减轻责任,而非免责,受害人故意并不改变动物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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