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法院最新判决告诉你同桌人无需为酒后身亡担责的四种情形!

发布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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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下:同桌人无需为酒后身亡担责的四种情形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引语

推杯换盏,把酒言欢,真高兴!

酒后身亡,朋友反目,真绝望!

    本来朋友之间一起喝酒是想开心开心,没想到朋友因意外酒后身亡自己还要担责,“怎一个愁字了得”!

    近年来,共同饮酒后意外身亡,同桌共饮者担责的案例屡见不鲜,有的朋友很疑惑:只要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就要担责吗?

    非也非也!

    并不是只要一起喝酒就要为同桌人酒后身亡担责!

国晖北京- 法院最新判决告诉你同桌人无需为酒后身亡担责的四种情形!

下面请看经典案例

事件梗概

    白某于某天晚上在外聚餐喝酒,结束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后离开。随后白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而亡。其家人认为与白某一起的9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白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原告提起上诉。厦门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了吗?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吃饭唱歌期间9名同桌聚餐者有对白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且其中4人在白某等人吃饭唱歌尚未结束时就已先行离开。饮酒之后,白某等6人是走路到住宿酒店,可见白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夫妇将白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住宿,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故李某夫妇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

    从监控录像中可见,白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并没有醉酒的相关表现,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白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当时白某并未醉酒,行动自如。

    综上,9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担责?

    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情况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

    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发生这类情形,我们要极力劝阻,以免发生触犯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阻止酒后驾驶也可避免危害行为的发生。

法官提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3、具体案件中,聚会组织、参与者对醉酒同伴的谨慎注意义务应当根据当时的饮酒状况、同伴在饮酒后的状态、酒后休息场所的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酒桌共饮,谨慎义务不可忘。多一点谨慎,少一点纠纷。国晖北京与法同行,与您共赢。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需要解决,都可以后台联系小编或欢迎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008-8667!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将给您最权威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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