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网上转账转错人了,对方不还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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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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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故事梗概

    李克、王亮和赵兰都是朋友。2019年1月24日,赵兰向李克借万元,但李克在给赵兰微信转账时,不小把1万元转给了王亮,王亮秒收。李克发现转账错误后,立即与王亮微信系,王亮答应尽快将钱退给李克,但却一直没退还。

    后经李克多次催要,王亮又称钱已经被他花了,等有钱再还给李克。再催,王亮就辩称这钱是李克给他的。为此,李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亮返还1万元及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

    王亮是否该返还给李克这1万元?

    什么是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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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致他人遭受损失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不是由于得利人针对受损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损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导致。

    上述故事便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取得不当利益的,大的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以及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王亮如无取得这1万元的合法事由,就应当把钱返还给李克并承担占有期间的利息。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判断得利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要看:

    1.得利人取得利益;

    2.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3.得利人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

    根据不当得利发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两种类型。

    其中,给付不当得利指在没有给付目的,基于他人的给付行为所获取利益。这里所说的给付目的就是发生原因,可以是赠与,也可以是还款,还可以是出借等等,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得利人获取利益的法律根据。但如果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便会因无法律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则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类型下的不当得利或因受损人自己的行为所导致,如甲误将邻居乙的羊当做自己的羊饲养,则甲有权请求乙返还饲养费用;或因事件所导致,或因天降暴雨将甲池塘的鱼冲入乙的鱼塘,甲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上述故事中,李克将应转给赵兰的钱错误地转给了王亮,王亮取得该1万元并无法律依据,王亮拒不返还使得李克受到了损失,故王亮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三种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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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985条同时规定了不当得利的三种除外情形。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例如:王亮是李克的叔叔,法律上没有赡养的义务,但李克实际上赡养了多年。这种情况下,李克就不能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赡养费。此外,赈灾捐款后反悔的,也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等等。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例如:李克曾向王亮借过1万元,说好一年后偿还。现在还不到一年,李克把钱转给了王亮,王亮认为这钱是李克的还款。这种情况下,李克也不能依据不当得利要求王亮返还这1万元。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例如:赵兰欠王亮的钱,李克明知自己和赵兰之间没有债务,但仍一厢情愿代赵兰向王亮还款。这种情况下,李克不能依据不当得利要求王亮予以返还。

    此外,现实社会中,还有一种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况,即“强迫得利”。如:甲把乙即将要拆除的围墙进行了粉刷。表面看乙获得了利益,但实际上这种粉刷行为违背了乙的真实意思,乙并未从中受益。这种情况下,甲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乙承担粉刷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观点,不当得利关系中,应区分受益人的善意与否,以确定不同的返还义务范围,如受益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其返还义务的范围应以现存利益为限,没有现利益的,不再负有不当利益的返还义务;如受益人主观上为意,即使没有存利益,也不能免除其返还所受不当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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