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高空抛物受损,受害人如何寻求救济?

发布日期:

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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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高空抛物受损,如何寻求救济?一起来看看吧。

    现实生活中,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然而一栋楼的住户那么多,当无法查清加害人时,如何救济受害人成了一道难题。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故事梗概

    管某松的车辆紧靠居民住宅褛随意停放,车辆在停放期间被高空掉下的花盆砸坏。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但无法查明侵权人。管某松遂要求刘某霞等该楼的住户对其车辆维修费予以全额补偿,刘某霞主张,其长期生病,爱人董某义案发时尚在单位,皆无法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管某松的车辆的损失应向谁主张呢?

国晖北京- 高空抛物受损,受害人如何寻求救济?

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则

国晖北京- 高空抛物受损,受害人如何寻求救济?

    《民法典》第1254条确定的基本规则如下:

    01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这是一个禁止性规定,是对建筑物的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是非常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个别建筑物中的居民习惯于向窗外抛掷物品,是非常不道德、违背公序良俗的。这些行为必须严格禁止。

    02 建筑物的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任何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都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就是抛掷物品的行为人,或者坠落物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他们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他人损害,当然要由他们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03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建筑物抛掷、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侵权人不眀时的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行为人在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建筑物有坠落物品;

    (2)抛掷的物品或者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

    (3)实施抛掷行为或者坠落物品的所有人不明,不能确定真正的加害人;

    (4)在特定建筑物的使用人中,有的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具备上述四个要件,该建筑物的使用人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责任承担的方式,是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补偿,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补偿的责任范围,应当依照每一个人的经济状况适当确定。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既没有实施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也不是建筑物坠落物品的权利人的,不承担补偿责任。

    04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其中必定有无辜者,即没有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为公平起见,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了补偿责任后,查到了侵权人的,当然对其享有追偿权,可以向其进行追偿。

    05 建筑物管理人未釆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依法承担责任。

    建筑物管理人是建筑物的管理者,即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人,它们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发生。未尽此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损害责任。

    06 公安机关等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中,绝大多数其实都是能够查清加害人的,但是由于高空抛物损害责任是被规定在民法中的民事责任,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并不进行立案侦査,否认是自己的职责范围。《民法典》明确了侦查的职责主要在公安机关,出现高空抛物损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查清责任人,依法处置。只有动用侦查手段仍然查不清责任人的,才可以适用本条规定的第三个规则。

国晖北京- 高空抛物受损,受害人如何寻求救济?

高空抛物谁担责?

国晖北京- 高空抛物受损,受害人如何寻求救济?

    上述故事中,公安机关出警后,仍然无法查明花盆来源于哪家业主,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为了救济受害人,应由可能加害的住户刘某霞等人来补偿管某松的损失。《民法典》第1254条新增了可能的加害人的追偿权以及物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刘某霞等人在承担补偿责任后,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第三句的规定,有权向真正的加害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高空坠物的现象发生,物业管理人也需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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