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父亲再婚,子女有权阻止吗?-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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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父母再婚,子女有权阻止吗?一起来看看吧。

    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再婚,面临的压力和阻碍更多的是来自子女。从情感上来说,子女很难接受父母再婚,那么子女有权阻止老年人再婚吗?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故事梗概

    宋老汉和张小英结婚后育有宋老大、宋老二,已抚养成人。在张小英生病去世后,宋老汉与杨小兰登记结婚。3年之后,杨小兰因意外事件也离世了。之后,宋老汉又想与李小美结婚,与子女一同商量。宋老大和宋老二称如果宋老汉与李小美再婚,他们就拒绝赡养宋老汉。

    宋老汉因再婚一事与宋老大和宋老二争吵后,仍与李小美领证结婚,至今在外居住。宋老汉和李小美年老体衰,无劳动能力及经济来源,每月只有300元的社保及150元的高龄补贴。宋老汉认为,他对宋老大和宋老二尽了抚养义务宋老大和宋老二不能因自己再婚而拒绝赡养自己,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宋老大和宋老二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500元。

那么,宋老大和宋老二是否应当给付赡养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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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干涉父母的婚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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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069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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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最基本要求,《民法典》第1041条对婚姻自由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轻人的结婚及离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离婚、再婚自由,这一内涵本来就是不言而喻的。

    但直到现在,老年人的婚姻自由问题还是面临着家庭和社会的双重压力。为了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民法典》第1069条特别规定了子女应当尊重父母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同时,为了保障离婚、再婚的老年人的生活不受影响,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亲属权的重要内容。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人认为,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就有权不尽赡养义务。其实,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各自独立的,不是一方履行义务以对方尽义务为前提,因此,哪怕亲生父母确实没有抚养过子女,也不能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是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成年子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因此,父母选择离婚或者再婚,并不能成为成年子女拒绝履行对父母赡养义务的理由。父母发生离婚甚至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改变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改变,更不能终止赡养义务。

    如果父母与子女一起生活,子女自然应当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如果父母和子女不在一起生活,子女则应当结合当地的物价等因素给父母一定的赡养费,该赡养费不能低于父母所在地的普通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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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老汉能否得到赡养费?

    上述故事中,宋老汉在张小英去世后与杨小兰结婚,在杨小兰去世后,又与李小美登记结婚。对于宋老汉再婚一事,宋老大和宋老二表示不满,并以赡养为条件,曾阻碍宋老汉再婚,至今未赡养宋老汉。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1041条的规定,宋老汉有结婚自由,其子女无权干涉。而且,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再婚而发生变化,宋老大和宋老二无权拒绝履行其赡养义务。

    如果宋老大和宋老二拒绝给付赡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有关“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宋老汉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子女给付赡养费。况且,宋老汉对宋老大和宋老二履行了其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现已年老体弱,毫无劳动能力,故宋老大和宋老二于情于理都应当赡养宋老汉。

    至于赡养的具体方式,宋老汉与李小美婚后已在外面单独生活,没有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只是要求子女给付一定的赡养费,故宋老大和宋老二应当结合当地的物价等因素,向宋老汉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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