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电梯劝阻吸烟,被劝老人猝死,劝阻人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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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电梯劝阻吸烟,被劝老人猝死,劝阻人要赔偿吗?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电梯等公共场所吸烟有害他人健康,然而一男子劝阻老人不要吸烟,老人竟猝死,家属要求赔偿,是否应当赔偿呢?

    案情简述

    何某是一位医生,家住河南郑州的某小区。一天,何某乘坐小区电梯,在轿箱里遇到一位正在吸烟的老人,何某觉得电梯是一个封闭的环境,在电梯里吸烟一方面不文明,另一方面对别人和老人自己的健康都不利,于是何某开始劝说老人不要在电梯吸烟。

    何医生好言相劝,用语文明,并没有过激的言论,但是老人觉得何某没有权力管他,情绪变得很激动,对着何某大吵,突然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老人家属将何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40万元。

    何某是否应该对老人的去世承担责任呢?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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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也叫公平责任、衡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行为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侵权责任形态。

    《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是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的,它既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又能及时地解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促进安定团结。但是,公平分担损失是有条件限制的,它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规则的需要,在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由法官根据公平的要求,按照法律规定,斟酌双方的财产状况和其他情况,确定合情合理的责任分担。

    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但是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还必须按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才可以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如《民法典》第1188条第1款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第1190条第1款规定的暂时丧失意识能力损害责任和第1254条规定的高空抛物责任,都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公平分担损失的规范。

    何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四个要件。

    上述案件中老人是因为心脏病突发而猝死的,老人的家属称老人之所以情绪如此激动,是因为何医生不尊重他,觉得受到了侮辱。何医生对老人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何医生的劝阻行为与老人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争议的焦点问题。

    何医生不知道老人患有心脏病,而且《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而且,何医生没有过激的语言和行为,没有超过劝阻的限度,因此,何医生的劝阻对老人的死亡没有过错。至于因果关系,何医生对老人的劝阻,不足以导致老人死亡,老人猝死的结果是何医生难以预料且更加不期望发生的,因此不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形下,何医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可以公平分担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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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的家属痛失亲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评价的角度,何医生和老人都没有过错。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双方没有过错的类似案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让双方分担损失。《民法典》实施后,“公平分担损失”这一规则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即须有明确法律规定才能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这意味着立法认为公平分担损失规则不能滥用,原则上行为人因为对损害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滥用公平分担损失原则一方面会混淆是非观念,另一方面容易形成道德绑架。本案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分担损失”情形,因此,何医生不需要再为老人的损害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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