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我的姓氏我能做主吗?

发布日期: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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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所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我的姓氏我能做主吗?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姓名,通常情况下会跟随一个人的一生,父母为孩子取名时往往也费尽了心思,都想取一个好听的,独一无二的名字。然而好听的名字更需要一个好听的姓氏,若父母的姓氏都不好取名字,那么可以选择别的姓氏吗?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案情简述

    吕某与张某为夫妇二人,因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吕某、张某夫妇二人决定给爱女起名为“北雁云依”,“北雁”是姓,“云依”是名,并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此后,吕某前往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因吕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派出所依照《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吕某与张某认为,其作为父母有权为未成年子女决定姓氏,即使未成年子女对其该姓氏有异议,也应该等子女成年后自行变更,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那么,吕某与张某是否有权自由决定其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呢?

    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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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姓名权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姓名的主要作用是对自然人进行标识和区别。在我国,自然人的姓名一般包括姓和名两部分。姓是一定血缘遗传关系的记号,标志着个体自然人从属于哪个家族血缘系统;名则主要起到区别不同个体的作用。

    我国的姓氏文化

    我国的姓氏文化源远流长,一般认为,中国姓氏的最初来源是基于“天道”的原始宗教崇拜、图腾崇拜与祖先崇拜。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秦汉以来姓与氏逐渐合一成为标示家族血缘的符号。

    在中国古代,封建制使得家族成为社会中主要的组织形态,个体总是依附于特定家族而存在,拥有特定姓氏即是这种依附关系的外在表征,并逐渐融入道德伦理层面。此外,由于同姓家族多呈聚居形态,所以姓氏不仅是起到标识血缘遗传信息的作用,还对人口统计和社会资源分配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改变,自然人的个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在法律上人人独立而平等无须再依附于某一特定家族,但是姓氏文化在道德文化方面的影响依然深远,对于家庭伦理的维护依然起到重要作用。

    可以选择父母之外姓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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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虽然姓名权作为人格权,原则上自然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基于姓氏的特点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的考虑,《民法典》第1015条对自然人选择姓氏作出了一定限制。根据其规定,自然人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一般不能选取父母姓氏以外的姓氏,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三种特定情形,自然人可以选择父母之外的第三姓作为姓氏。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而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氏;

    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例如长期被父母以外的人扶养但未形成收养关系而随扶养人的姓氏;

    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例如本家族原姓氏为“萧”,而错误简化为“肖”,恢复姓萧。

    此外,由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汉族不同,姓氏文化对其的伦理道德的影响也不同,依据民族自治原则,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例如有的少数民族没有姓氏,只有名字,例如蒙古族;有的少数民族因改姓汉姓而改变原民族的姓氏等。

    上述故事中,吕某和张某的女儿刚出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自行决定姓名的能力,吕某与张某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的确有权为其决定初始姓名,但是其为女儿选择姓氏也必须遵循《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吕某与张某均不是少数民族,其女儿亦非少数民族,所以其女儿原则上只能随父姓或随母姓。吕某与张某想要为女儿选取父母外的第三姓,应符合《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然而本案中吕某与张某仅因个人喜好就想选择第三姓的行为,是不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所以其想法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户籍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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