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给别人维修东西的过程中受伤了,谁来担责呢?

发布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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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找国晖,国晖北京帮您忙。今天,国晖北京律所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给别人维修东西的过程中受伤了,谁来担责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日常生活中,产品损坏或出故障是常有的事,这个时候就需要找人来维修,那么,如果维修人员在维修的过程中受伤了,谁来负责任呢?

    下面进入今天的故事讲解:

    案情简述

    王某俊主营电动门安装维修。在为肯瑞公司修理电动门的过程中,由于未系安全绳,王某俊在进入检修口时不慎跌下致左腿骨折。王某俊认为,根据双方以往先修理后付费的交易习惯,认定双方之间属承揽关系,肯瑞公司未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而选择个人修理,且在检修口侧天花板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未向王某俊作出告知提醒,仍让其进入修理,应承担指示、选任过失责任。肯瑞公司认为,王某俊作为长期从事维修工作的相对专业的人员,在高空作业中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充分的检查和注意义务,也未积极采取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肯瑞公司应否对王某俊的损害承担责任呢?

    本案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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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即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义务帮工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

    义务帮工与加工、承揽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后者是有偿的,是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成果,另一方接受该成果并给付报酬的合同,是一种商业行为。

    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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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王某俊系专职从事电动门修理工作的人员,以通过为他人修理电动门而收取修理费为目的,双方系典型的承揽关系。根据一般交易习惯,认定原、被告之间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即认定原告的行为蕴含经济目的,而且其修理行为是应当提供修理成果的。因此,本案确定为承揽关系更符合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情况。

    据《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承揽人在接受定作之后独立进行定作、加工,尽管是按照定作人的指示进行,但是应当独立负责。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任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承揽人承担责任,或者负担自己的损失。这是一般性规则。如果定作人对于定作、指示有过失,或者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失,则定作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种过失责任的区分

    (定作过失、指示过失、选任过失)

    1、定作过失,是定作人确定的定作任务本身就存在过失,这种定作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定作人的损害时未告知其注意事项。

    2、指示过失,是定作人下达的定作任务没有问题,但指示承揽人的定作方法存在过失,例如不应该采用危险方法进行加工,却作出这样的错误指示。

    这两种过失,都构成定作人定作指示过失责任中所要求的过失。

    3、选任过失,则是指定作人选任承揽人有过失。例如承揽人没有承担特种加工活动的资质而予以选任。

    结论

国晖北京- 给别人维修东西的过程中受伤了,谁来担责呢?

    本案中,肯瑞公司在检修口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将电动门交由王某俊修理,未向王某俊作出告知提醒,存在定作、指示过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王某俊作为专业修理人员,应当知道高空作业的危险性而未注意修理安全,这是发生损害事故的直接原因,较肯瑞公司的定作、指示过失更为严重,故确定由肯瑞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由王某俊承担主要责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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