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 不可以喂流浪狗,因为会赔钱……

发布日期:

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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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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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流浪猫、流浪狗在大街上随处可见,常有一些善良的人充当“野生铲屎官”,为这些无家可归的小家伙提供饱腹之餐。

    看似是“善良之举”,但喂养方式不对就有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赔:老人被流浪狗撞伤,“喂养者”赔偿4万元

    2019年9月20日,家住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的60多岁居民昝某,前往正安县农贸市场买菜。在回家途中,路边突然跑出一条黄色土狗将他撞倒,并导致昝某摔伤。

    后经入院检查,昝某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达十级伤残。经调查,这条土狗原系流浪狗,但住在附近的居民万某,长期向该土狗投食喂养。经法院审理,判令万某赔偿昝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但是,万某认为自己仅是投喂,非该流浪狗的主人,不应承担责任。万某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经上级法院调解,最终双方和达成和解。由万某赔偿受害人昝某4万元,并将该4万元当庭赔偿给本案被害人。

    法:知法懂法·美好生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虽然万某非此流浪狗之主人,但由于万某经常向该狗投喂食物,事实上系豢养该狗。即便该狗是流浪狗,但由于万某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该狗对万某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经常在附近流浪。

    由于流浪狗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较低,势必会增加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

    喂养流浪动物是一种“关爱行为”,

    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

    但是对于流浪动物,最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它们送往专门的收容机构,或是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通过圈养、栓链等方式防止其对其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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