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湖南娄底一司机撞人拖行,漠视他人生命安全!

发布日期:

2022-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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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饮酒后人的反应能力会降低,

此时开车不能准确、及时地判断道路情况,

非常危险!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请勿酒驾/醉驾!

案情简述

近日,发生了一件令人气愤的新闻,据湖南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警情通报称,92日晚间1152分,肖某某(女,28岁)驾驶湘K牌照小型轿车在娄星区吉星路株山公园东门地段由南往北行驶时,与前方谢某(女,36岁)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追尾相撞,谢某衣裤被卡入轿车左前角。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后被执勤交警截停。执勤交警随即迅速控制肖某某,将谢某立即送医救治,同时开展现场调查勘验。经鉴定,肖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

通过现场视频可以看出,肖某某被交警带下车后看见伤者“面不改色”,其漫不经心的态度令人气愤!正常人看见一个有生命危险的人,即便不是由自己造成的,也会关心伤者的伤势吧!肖某某不仅漠视他人生命,还缺乏法律常识。

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谢某无生命危险,本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分析

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警方通报的内容显示,肖某某涉嫌的是交通肇事罪,也是公安机关对其拘留时使用的罪名,有些观点认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未遂),肖某究竟触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伤害罪?主要的判断依据是肖某某对于拖行的行为是否知情。如知情,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如不知情,仍涉嫌交通肇事罪。

有网传消息说肖某某在与谢某相撞后给其丈夫打电话,告知他自己撞了人,询问怎么办,其丈夫指使肖某继续开车,试图将伤者甩掉,行车记录仪记录了他们的对话。该说法目前未被证实,还是以警方通报的案情为准。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为了顺利进行,证据往往需保密,不会第一时间公布于众。

可以肯定的是,肖某某在肇事后有逃逸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什么刑法对于逃逸的处罚这么重?因为一旦逃逸,就会将被害人的生命安全置于更危险的状态,而积极抢救往往会降低被害人的损失。

还有人问:“醉驾应该触犯危险驾驶罪吧?为什么此案是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当醉驾的行为发生了交通肇事的后果,就不再以危险驾驶罪来评价。如果醉驾而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将触犯危险驾驶罪,后果也很严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了自己将会失去工作,子女报考公务员也会受影响,可谓后患无穷。希望如此严重的后果能使我们警醒,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普法小知识

酒驾和醉驾的区别?

总体来说,醉驾比酒驾的危害程度更高,惩罚也更严重。

酒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毫克但不足80毫克)的驾驶行为。

醉驾: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的驾驶行为。此案的驾驶人属于醉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综上,如酒驾而没有其他后果,不涉及刑事责任,有行政处罚;如醉驾而没有其他后果,需同时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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