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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8月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不缴纳社会保险”约定均属无效。劳动者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案件详情
2022年7月,朱某入职某保安公司,公司提供预先打印的《自愿放弃社保声明》,约定不缴社保,每月发500元“社保补助”,朱某签字确认。
2023年10月,朱某突发疾病住院,因未缴医保无法报销,要求公司补缴社保遭拒。朱某认为该声明是格式条款,剥夺其法定权利,属无效,遂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以朱某自愿放弃为由未支持,朱某诉至法院。(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保是双方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约定免除;公司提供的声明属格式条款,不合理免除自身义务、排除劳动者权利,依《民法典》应认定无效;公司未依法缴社保,朱某据此解约符合获得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保安公司支付朱某经济补偿2.8万元(按1年5个月工龄,折合1.5个月工资)。
律师说法
社保缴纳是“法定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社保,非法定事由不得减免。即便劳动者自愿放弃,约定也因违法而无效。以“社保补助”替代缴纳,会使劳动者丧失保障,用人单位仍需补缴并承担滞纳金。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预先打印声明属格式条款,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存在“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情形,直接无效。劳动者遇此类条款可拒签,已签也可主张无效。
劳动者可依《劳动合同法》以“未依法缴社保”随时解约,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算(每满1年付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按0.5个月),月工资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维权需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关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因违法而无效的规则。此规则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通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引导劳动者关注长远利益,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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