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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途中刷手机、回复消息,是极具危险性的行为。尤其在路面存在凸起设施、障碍物等隐患的路段,分心骑行会大幅提升事故概率,极易造成重伤、瘫痪等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那么,当此类惨痛事故发生时,责任究竟该如何界定?是骑行者分心违规、自身过错主导,还是道路养护部门未尽巡查维保职责、遗留安全隐患所致?
案件详情
2023年10月,孟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某路段时,撞上路边一处翘起的排水沟盖板后摔倒受伤。经鉴定,孟某四肢瘫痪,构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语言和自主行动能力,需终身依赖护理,已产生医疗费50余万元。
事发监控显示,孟某当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而是歪斜骑行至路边排水沟附近,且未佩戴头盔,手中持续操作手机。案涉路段由某路政养护公司负责日常维护。
孟某家属与该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00余万元。家属认为翘起盖板是事故直接原因,路政公司未尽养护职责;路政公司则辩称盖板位于路边不影响通行,且交警认定孟某违法驾驶系事故全部原因,不应由公司担责。(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孟某骑行时操作手机、未戴头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路政养护公司未及时修复翘起盖板,存在一定管理过失。综合双方过错,判决孟某自行承担70%责任,路政养护公司承担30%责任,赔付孟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余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层面的法律责任:一是行为人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二是公共设施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中持续操作手机,已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手中持物的规定,属于自陷风险行为,因此承担主要责任。而路政公司作为道路养护主体,对路面障碍物负有排查、警示和排除的义务,翘起盖板作为明显安全隐患,其未能及时处理,构成管理过失,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道路管理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非绝对责任。只有在“未尽合理维护义务”时才需担责。本案30%的赔偿比例提醒广大“低头族”:法律不纵容自我忽视安全的行为。骑车时低头看手机,等于主动将生命置于危险之中。同时,道路养护单位也应以此为鉴,主动排查隐患,完善警示标识。
安全骑行,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尊重。事发后应及时报警、固定证据,以便分清责任、依法维权。(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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