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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中,不少女职工面临孕期权益被侵害的问题,部分用人单位擅自以怀孕为由调岗降薪,变相压榨女职工合法权益。很多职场女性对此缺乏法律认知,不知如何维权。其实我国法律对孕期女职工劳动权益有明确兜底保护,用人单位的单方降薪调岗行为大多属于违法操作。
案件详情
2022年1月,赵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合同约定薪酬分两种情形:参与项目期间,月薪为基本工资3000元加项目津贴14000元,合计17000元;等待项目期间则仅发3000元基本工资。
2023年2月,赵某向公司告知自己怀孕的消息。不料,公司未与她进行任何协商,直接向项目组单方面宣布赵某退出。赵某提出异议但未被采纳,此后未再正常出勤。公司遂以“赵某未参与项目”为由,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发放孕期工资。
赵某认为,公司系借故恶意降薪,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怀孕前17000元/月的标准补足所有差额。公司辩称,赵某已不在项目组,按合同约定领取基本工资并无不当。(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要求赵某退出项目,既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等待项目期间”情形,也未征得本人同意,更无医疗机构证明其不适应原劳动,属变相强行调岗。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降低女职工工资。故裁决公司按17000元/月标准补齐赵某全部孕期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因孕降薪”的违法边界。法律对“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调岗降薪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唯有女职工因孕期身体原因无法胜任原岗,且出具医疗证明时,单位方可协商调岗,且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本案公司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将怀孕与退出项目直接挂钩,实质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于法无据。实践中,部分企业误以为“不安排工作即可发底薪”,这完全是对法律的曲解。
需强调的是,保护不等于“特权”,若女职工确实存在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情形,应主动提交医疗机构证明,与单位友好协商过渡方案。但本案中,赵某始终未表示无法胜任,公司无权强行替她“做决定”。该裁决警示用人单位:生育是女性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绝非降薪的理由。任何变相歧视和惩罚性调岗,都将面临法律纠偏,得不偿失。(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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