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车祸导致脸上留下疤痕,美容修复费谁来支付?

发布日期:

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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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2020年,晴晴(化名)骑电动车在道路上由北向南行驶,陈宇(化名)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晴晴受伤,车辆损坏,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晴晴无责任。晴晴受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疗机构诊断,事故造成晴晴颞骨骨折,脑挫伤后综合征,感音性耳聋,面、肩、背、四肢擦伤,自2020 6月至20227月晴晴多次前往医院进行相关治疗。

事故中的陈宇驾驶的车辆不是他自己的,而是从汽车出租公司处租赁的,车辆由另一科技公司管理,车辆在某车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三者险50万。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没有对人伤垫付,垫付了车损4640元。此外,陈宇还给晴晴垫付了2236元看病。

后来,晴晴作为原告,将事故牵涉的车辆管理方的科技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陈宇告上了法庭,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 33304.69 元、误工费 5868 元、营养费 1500 元、护理费 2250元、财产损失费 2917 元、交通费 2000 元,共计 45589.69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情发展到这里,一切都自然而然,但保险公司就晴晴面部擦伤治疗费用所花费的29846元提出异议,认为普通的面部擦伤为何会花出将近30000元?所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就原告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关联性进行鉴定。

针对车险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予以驳回,给出的说明理由是根据原告出具的书面诊疗情况来看,原告晴晴在 2020年 月 18 日事故发生后,根据医院诊断,原告存在面部伤情情况,原告亦即在一周内前往医院就其面部损伤进行治疗,从常理讲,面部作为极为重要的身体部位,伤者对发生损伤后对其往往存在积极的治疗需求和意愿,尤其原告作为女性,对于该类需求更为明显,另外,面部疤痕治疗并不同于一般治疗,有其特定的治疗和等待恢复的过程,原告就其面部治疗的时间跨度虽然较长,但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来看,该部分治疗明显具有一定的连续性,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亦应当归属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范畴,被告陈宇应当就上述原告损失向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车险公司向本院申请就原告医疗费的合理性和关联性进行鉴定,综合本案情况,并无鉴定之必要,本院对此申请不予准许。

最终法院给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晴晴医疗费 33254.69 元,误工费 1500元,财产损失 500 元,交通费 300 元,以上合计 35554.69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被告陈宇为原告晴晴垫付的医疗费 2236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晴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这种面部后续治疗可能会占用较长的时间,所以治疗期间一定要保证时间上的连续性以及治疗项目的关联性,此外,如果治疗修复过程中需要转院的,最好保留医生建议转院的医嘱,如此,才有利于法院支持后续治疗中的各项花费,您记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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