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被公司派驻外地工作,归来后已无原岗位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23-06-11
浏览次数:
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十一年倾心奉献,一裁两审收场

张先生业务能力优秀,并熟练掌握日语,职业生涯前途光明。公司将他派驻日本工作两年,归来时却发现已无原岗位,甚至办公用品都被收走,张先生请到我所沈旭律师和周南实习律师,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述

20106月,张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136月,张先生再次和该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均为高级架构师。

张先生(化姓)是一名技术型人才,同时他还能将日语作为工作语言,在专业领域潜心修炼,还有小语种的加持,张先生是一名十分优秀的劳动者,在公司也颇受领导器重。

20166月,劳动合同期满,与此同时,该公司有意和一家日本公司合作,双方都很看好语音识别技术的前景,希望共同探索语音识别领域的未来。20166月,张先生将赴日工作3年,但考虑国内社保断缴恐怕会影响到自己就医的报销比例和退休后养老金的数额。于是,张先生和公司协商一致,人事关系依旧保留在国内公司,工资变更为3500元每月,社保正常缴纳,日本公司每月支付张先生劳务费折合人民币约3万元。上述内容均载入第三次劳动合同,并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2018年春节,日本项目终止,张先生回国,回到暌违已久的国内公司,却没有久别重逢的喜悦。因为在他赴日工作的两年内,国内公司的业务进行了巨大调整,原岗位已不再保留,原工作被其他部门的人员接管。于是,张先生回国后,一直领取每月3500元的工资,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215月,某天张先生正常上班,却发现自己的办公桌在一夜之间被清空了,用手机打开公司内网,发现登陆权限也被关闭。张先生向公司行政人员主张恢复自己的办公权利,行政人员说待法定代表人来公司再谈,而日理万机的法定代表人很少来公司坐班。张先生曾试图报警解决,但民警也调解无果。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20216月,张先生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便提起劳动仲裁,行遍仲裁委和两级法院,张先生得到了拖欠的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被公司派往外地工作是一种工作中经常遇见的情况,有人出于家庭原因不愿变动,在这一步就将公司回绝了。张先生接受公司派往外地的做法,但项目结束后原岗位已不再为他保留。此时张先生应该怎么办呢?往往只能在转岗和离职之间做出选择。在我所沈旭律师和周南实习律师的努力下,张先生得到了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结局较为圆满,未辜负他长达十一年的倾心奉献。

为什么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有我所律师的据理力争,也得益于他自身较高的维权意识。未来我们在遇到派往外地的情况时,可参考张先生的做法。因张先生当初希望保留国内社保,驻日本公司期间,张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未发生转移,国内公司依旧是他的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公司反驳,张先生回国之后就在公司静坐了,发放了3500元的工资我们都嫌亏,此种情况我们仍要支付原薪资吗?张先生在回国后仍正常出勤,他未能正常参与相关项目的原因是公司未为其安排工作,公司应按照赴日期限的工资标准支付张先生劳动报酬。

本案的圆满之处在于,张先生不但拿到了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还拿到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于工作十一年的资深技术人才,是一笔十分可观的数目。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得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情况之一。张先生在拖欠了一定数额的劳动报酬后,主动向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十分严谨的做法。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何书写才有效呢?一起来看看张先生是如何书写的:“本人张xx2010xx日入职xxx公司,现因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xxx元,以及未提供劳动条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于2021xx日解除与xxx公司的劳动关系。”落款签名和日期,并需确保成功送达。

律师评析

当《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况(未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拖欠公司、未缴纳社保、规章违法、规章侵犯劳动者权益等)发生时,劳动者可主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张先生的情况便是如此。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之所以能得到法院支持,与他的维权意识较高密切相关。劳动者在被派驻外地工作、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时一定要格外慎重,一念之差就将影响后续权利的主张。建议广大劳动者不要草率决定,慎重考虑法律后果后再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