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疏于“私了”,还是疏于自身疾病?

发布日期:

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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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近日,湖北武汉的一则判例引起广泛关注,双方协商后支付600元“私了”,伤者6天后却在家中离世。诉至法院后赔偿款也仅有5.9万元,为何赔偿款不尽人意?疏于“私了”,还是疏于自身疾病?

案情简述

20211114日早上7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先生驾驶一辆未登记且机件不合标的摩托车在路上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李先生自觉伤情不重,便与张某自行协商以600元私了后未报警即离开现场。当天晚上,李先生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手指骨折。医生要求住院,李先生拒绝。我们推断,李先生可能因担心住院会耽误工作而拒绝,这一决定也为其留下了隐患。

6天后,李先生在家中突然死亡。家属怀疑是之前车祸所致,逐前往当地交通大队报警。经法医鉴定,李先生患有重度冠心病,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慢性胃溃疡导致消化道出血,最终因大量失血而死亡。并认为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者消化道出血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仅为5%-15%。可理解为,一个没有上述疾病的人,在经历同样的撞击后,不会引发消化道出血。

同时,交通大队认定李先生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张某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李先生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30余万元。在仅有轻微因果关系,且李先生负主要责任的情况下,能得到多少赔偿?

案件分析

“私了”能说明什么?说明对方垫钱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出于经验不足、不想“耽误”时间、着急用钱、自觉伤情不重等原因,可能会接受肇事人“私了”的请求,看似“短平快”的方式,背后有一定风险。可能因离开现场而难以认定双方的责任;可能自觉伤情不重,实则为内出血,危及生命;可能肇事人为酒驾,事后难以追查,使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私了”究竟意味着什么呢?“私了”支付的费用,仅代表对方垫付的费用,伤者仍可以报警和起诉,在法院审理时,会将对方应支付的费用减去“私了”支付的费用。伤者无需因“私了”而自认为权利受限。

但“私了”不同于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一般能得到法院支持。签订和解协议后,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款便一锤定音了,如法院认定的金额高于和解协议,无法再向肇事者主张;如法院认定的金额低于和解协议,也无需返还差额部分。

达成和解协议,可尽快得到赔偿款,也可减少讼累,但和解的数额往往低于判决的数额,和解需谨慎!

自身疾病属于伤者的过错吗?

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先生自身的疾病,不属于侵权行为的过错,但也不能因此加重张某的责任,应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划分的责任。不利的是,李先生负主要责任,属于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应减轻张某的责任。

结合交通事故责任书和法医鉴定结果,法院酌定张某赔偿李先生总损失的10%,数额为5.9万元。李先生同意“私了”,很可能是出于不愿麻烦他人的善意,也低估了内出血的危险性,造成了这样的后果,令人惋惜。这也提醒我们,“私了”不可靠,报警是正道!自我诊断也不可靠,及时就医是正道!

法条链接

何为损伤参与度?指损伤对后果的形成所起作用的份额,据此来判断行为人对被害人出现的后果应负责任的程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二、三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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