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尚未履行,委托人欲解除合同,背上3万元赔偿金,我所律师降低损失!

发布日期:

202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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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小罗想向银行申请40万元的贷款,询问之后,发现刚步入社会的自己贷款额度有限,遂委托一家信息咨询公司,帮助自己在合法的范围内“包装”,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很快小罗意识到佣金太高,欲解除,又被赔偿金困住,左右为难之际,请到我所沈旭律师和周南实习律师,为她尽量降低损失。

案情简述

小罗是一名刚从大学毕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由于资金周转的需要,准备申请一笔贷款。跑遍好几家银行,得到的答复都类似,刚毕业,年轻小,籍贯非本市,这些因素导致她的额度无法满足预期。此时小罗联系到了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可帮助她申请更高额度的贷款。

2022117日,小罗和咨询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小罗计划贷款的金额为40万元、具体的贷款金额、借款时间、贷款利率,以银行或相关放款方批复文件相关内容为准。税后咨询服务费为批复贷款总额的15%,金额为6万元。小罗应在收到此笔贷款批复当日一次性向咨询公司付清这6万元。因小罗原因导致已取得批复但不能放款,税后咨询服务费不退还。”还有一条格式条款,小罗并未注意,也是本诉讼产生的原因。“签署本协议后,在咨询公司为小罗办理贷款事宜中,如已在银行办理申请贷款过程情况下,小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暂停或撤销此次贷款业务,需向咨询公司交纳办理服务费用的50%作为赔偿。”一旦小罗在银行放款前反悔,就将失去3万元!我所承办律师沈旭和周南提出,咨询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没有尽到提醒义务,该条款不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并成功被法院采纳。

签完《服务协议》当天,小罗回家将此事告知家人,家人一致认为返点太高,小罗给咨询公司的人发微信:“哥,回家我们商量了一下,决定还是不继续办理了。因为您这个返点返的太高了,接受不了,然后后面我们还要还利息,而且金额和还款期数都还是不定的。我回想了一下您让我签的那个协议也是有点儿问题的,里面也没有写还多少期整体利率什么的,还是感觉不太妥”;工作人员小李回复:“您申请贷款有几方面的硬伤,年龄不足,收入太低,并且不稳定,负债也高,我们这边都需要特殊渠道和包装,您这种情况这个点位真的没有多收”。

小罗希望对方销毁《服务协议》,咨询公司的态度如何呢?“行啊,但你得付3万赔偿金。”并举证自己已经开始工作,已根据小罗的信息从三家银行申请了部分贷款,有咨询公司和银行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作证,确实在谈论小罗的情况和对应的贷款金额,已将小罗的职业、税后工资、五险一金、单位能否出收入证明、财力证明、联系人等信息传达给银行。

如果银行已经成功向小罗放款,小罗便失去了后悔的余地,小罗当天向咨询公司提出解约申请,已经很及时了,咨询公司再迅速,银行也不可能当天放款。

现咨询公司将小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3万元违约金和5000元律师费。

法院审理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小罗委托咨询公司办理信用贷款业务,贷款完成后按15%收取咨询服务费,合同性质为金融贷款居间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服务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现双方均认可协议解除日期为2022118日,法院亦认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支付赔偿金。同时《服务协议》约定,签署协议后,在为小罗办理贷款事宜中,如已在银行办理申请贷款过程情况下,小罗未经咨询公司同意擅自暂停或撤销此次贷款业务,小罗需向原告缴纳办理服务费用的50%作为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也并非由咨询公司单方说了算,法院有一定的酌定权!法院认为,借款人基于对资金需求的紧迫性及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便捷性,通常愿意接受较高的服务费用,但该服务费用的收取仍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税后咨询服务费比例为贷款金额的15%,远超一般中介服务业的收费标准,根据等价有偿原则,参考传统居间服务业的收费标准,法院依法调整为服务费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这是小罗成功收到放款的情况,但本案小罗因及时提出解除,尚未收到贷款。咨询公司作为贷款咨询服务提供方,在申请贷款之前并未就贷款申请单位等事项向被告充分告知及释明,故其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基于以上考虑,法院对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予以酌减为4000元。关于律师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获法院支持。

律师评析

小罗原本以为自己将要背负3万元的赔偿金和5000元律师费,急请之下委托我们,为其降低损失。最终,成功将总损失将至为4000元,在我们的释法说理下,小罗欣然接受。并表示:“下次签订合同时,我一定会特别关注违约责任。”荣幸的是,我们还收到了小罗赠送的锦旗。国晖律师定不负委托,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分别从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限,以及咨询公司未对格式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两方面主张降低赔偿金。至于律师费,无法律规定,亦无合同约定,驳回毫无争议。

日常生活中,在我们签订诸如此类的中介服务合同时,一方面我们要留意如合同目的圆满实现,我们要付多少佣金;另一方面我们需留意,如我们想解除合同,我们要承担多少违约金。中介合同往往会将我们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合同目的实现,佣金有点贵;想解除,又被违约金困住。如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有权酌定降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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