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遗赠、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是?

发布日期:

2023-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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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遗赠、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是什么呢?

案情简述

潘先生于2022年与世长辞,潘先生生前有过两段婚姻,包女士是潘先生的第一任妻子,曾生育并共同将孩子小潘抚养至成年。1988年潘先生与包女士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1989年,潘先生与第二任妻子程女士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小倪系成女士与前夫倪先生所生育的孩子,在倪女士与潘先生结婚时已成年。

潘先生于1994年在北京市购买一套产权房,并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于2013年将该房屋经核准变更登记在自己和成女士二人名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谁能想到,于1994年攒几年钱便能买下的房屋,步入21世纪后价值已经达到生命不能承受之贵,该房屋令小潘和小倪在法庭上对峙。

2013年潘先生年事已高,为了防止将来有不测风云,前往公证处设立公正遗嘱一份,内容如下:“立遗嘱人:潘xx,男,一九三三年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33xxxxxxxx。我(潘xx)现经慎重考虑,自愿立遗嘱如下:

一、待我去世后,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3单元501号房屋中属于我所有的产权份额由继子小倪继承。

二、小倪因本遗嘱所取得的财产均归小倪个人所有,不作为小倪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本遗嘱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人不得干涉。”

随后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在xxx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潘先生的遗嘱行为符合《民法典》的规定,落款处加盖公章。

尽管公证遗嘱摆在眼前,但小潘依旧认为,虽然继子女和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潘先生和程女士结婚时小倪已经成年,他和潘先生不属于继子和继父关系,所以房屋应由我继承。而且潘先生曾在设立遗嘱后不久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账户清空,以现金形式取出,该行为反常,怀疑设立遗嘱也在无形中收到了胁迫。

小倪认为,自潘先生与程女士结婚后,潘先生的身体状态每况愈下,小潘几乎不曾慰问和探望过潘先生,潘先生日常生活、生病等主要由自己照料。虽然自己和潘先生没有血缘关系,但多年相处培养了深厚的感情,于是潘先生才以设立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产份额传给自己继承。并且,自己已经于潘先生去世后60日内向程女士发送《接受遗赠声明函》明确表示接受潘先生公证遗嘱给予的房屋份额。于情于法,自己都符合接受遗赠的条件。

案件分析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遗赠、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先后顺序是遗赠优先、其次遗嘱继承、最后法定继承。民法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遗嘱和遗嘱继承都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本案中,潘先生将自己的房屋份额传给小倪继承,究竟是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呢?小倪虽然是潘先生妻子和前夫所生的儿子,但在潘先生和妻子结婚时已经成年,虽然是继子和继父关系,但不属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并非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潘先生不特意去公证处立遗嘱,小倪将无法通过法定继承得到潘先生的遗产。被继承人潘先生设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小倪的行为,属于遗赠,该遗嘱经公证处公证,系潘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遗赠协议已经在经过公证,在潘先生离世后房屋将当然属于小倪了吗?不是,遗赠区别与继承,需主动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才视为接受,“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可见,受遗赠人如逾期接受后果十分严重!

接受遗赠的意思如何作出才视为有效?《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小倪向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即自己的母亲程女士发送《接受遗赠声明函》并被接收,可视为确切的接受的意思表示,至此,小倪才顺利的接受了遗赠,取得了潘先生所占的房屋份额。

至此本案结束,法律之外情理之中有一个问题,为什么潘先生宁愿将房屋过户给没有血缘关系的继子,也不愿意将房屋过户给亲生子女呢?或许是长久的陪伴胜过血缘关系的缘故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7条(节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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