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女职工哺乳期后拒绝调岗被解雇,法院判公司赔近10万元

发布日期: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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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王女士原本在某公司从事会计一职,于2019423日生产,2020422日哺乳期结束,返岗当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与公司的第二份合同于2020331日终止,在双方协商续签第三份劳动合同时,公司以王女士原工作岗位已由新招聘的员工接替为由,为王女士提供了其他三个岗位选择。

不是说不能开除“三期”女员工吗?是的,该公司违法之处并不在于此处,待王女士休完产假,返岗之后的几天之内才解雇,虽未违法,但在红线上蹦迪!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变更工作地点与工作内容,重要的是,工资明显降低了,直戳王女士痛点!降低工资、调岗的合理性如何衡量?看当事人是否同意,如果劳动者体恤公司难处,同意降薪并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降薪就是合法的。王女士不同意上述调岗,遭解雇后,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改判公司赔偿王女士94380元。法院称调岗事由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心中拒绝降薪、调岗,就请一定不要以书面的形式“答应”,将构成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难以主张权利,什么都答应只会害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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