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

发布日期:

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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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当一方主张为赠与,另一方主张为借款时,如何认定,本案改编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058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述

201889日,严某和高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2018812日,严某向高某转账2000元,并表示“这点钱是我的一片心意,希望你能接收。”

201891日,严某又向高某转账5000元,并表示“媳妇,这是给你的奖金。”

当高某表示缺钱时,严某表示“实在不行从我家里拿点吧。”高某回应“我明天问问朋友有没有,借一万多救急。”严某表示“明天我给你打过去一万五够吗?”次日向高某转账15000元。

之后,恰逢节日和高某生日,严某又转账数笔。

201917日、128日、24日严某分别通过微信向高某转账5000元、2000元、10000元,随即两人分手。这三笔借款对应的聊天记录两人均无法提交。现诉至法院,主张高某归还恋爱期间的全部“借款”。

法院认为

严某和高某的转账发生在双方作为男女朋友相处期间,应对每笔转账的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借一万多救急”对应的15000元,严某无赠与意思,属于借款。

2019年的三笔转账,因高某无法提供证明该款项为赠与的证据,故认定为借款。

其余转账属于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和祝福的赠与,在赠与完成的情况下,严某无权主张返还。

法院判决

高某向严某归还借款320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2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对应的利息。

法官寄语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财产往来较为常见,或是表达爱意,或是承担共同生活的开销。即使是借款,也有感情因素,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上。然后一旦感情生变,纠纷也会随之爆发。

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恋爱关系式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一种特殊情感关系,也是一种民事活动,同样要遵循诚信的原则。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莫因借款而分道扬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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