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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下单,途中因司机操作不当发生事故导致重伤,赔偿该找司机还是平台?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法院明确认定,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平台作为承运人须对运输过程中的乘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仅为信息中介”的抗辩,法律不认。
案件详情
某科技公司是某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唐某某是注册在该平台上的网约车驾驶员。一天,乘客陈某某通过该平台预约下单,乘坐唐某某驾驶的网约车出行。
车辆行驶途中,因唐某某操作不当,车辆猛地撞向路边护栏,巨大的冲击力导致陈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唐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规范,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不仅要承受身体的剧痛和漫长的治疗恢复,还面临高额医疗费、误工损失等经济压力。陈某某认为,自己是通过平台下单打车的,平台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于是将网约车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试图以“平台仅为信息撮合方、与司机系合作关系”为由抗辩,主张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通过平台发出出行信息,平台通过短信确认车牌号和司机信息并接受要约,双方之间形成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某科技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网约车平台对乘客的承运人责任。《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这意味着乘客通过平台下单,与平台之间成立的是运输合同关系,而非与司机个人成立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本案中,陈某某的受伤系司机操作不当所致,平台未能证明存在免责事由,依法应当赔偿。平台不能以“与司机仅为合作关系”为由规避自身法定义务。
对于乘客而言,遭遇类似事故后有两种维权路径:一是提起违约之诉,直接起诉网约车平台;二是提起侵权之诉,可将司机、平台、保险公司等列为共同被告。两种路径各有优劣,需根据证据情况和赔偿预期选择最优策略。关键证据包括订单截图、支付记录、事故认定书和医疗票据等。本案为乘客维权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坐网约车出了事,平台不能“甩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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