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最高法典型案例】老人车祸受伤,保险公司竟以“年纪大”为由拒赔全额护理费?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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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岁老人小区内散步,被转弯汽车撞倒致十级伤残,需长期护理依赖。起诉索赔护理费时,保险公司却辩称:老人年事已高、自身生活能力本就不如常人,身体状况与事故共同造成护理依赖,不应全额赔付。年龄大、体质弱,就能成为减轻赔偿的理由吗?


案件详情

2024年2月13日,87岁的聂某在小区内行走,被张某驾驶的汽车转弯时撞倒。事故导致聂某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明显下降,被确认为“部分护理依赖”。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支付护理依赖费用14万元。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聂某已是87岁高龄,自身身体机能本就衰退,其身体状况与交通事故共同造成了护理依赖,并非全部由事故所致,因此不应全额支持护理依赖费用。

这一辩称的核心逻辑在于:老年人“自带”的身体衰弱,应当在赔偿中“打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不应简单因年龄而有所差别。老年人体质弱属于客观情况,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聂某年事已高就认定其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更不能以体质情况在赔偿中的“参与度”为由减损应得的护理依赖费用。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聂某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确立了“年老体弱不构成减轻侵权责任事由”的重要规则。法律依据在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受害人存在过错。而过错,是指故意或过失。年老体弱既非故意,也非过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保险公司的抗辩看似“合乎情理”——老人身体本就弱,事故伤害可能被“放大”。但法律不这样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而中断。侵权人不能因为受害人年老体弱,就主张“损伤参与度”来减免赔偿。正如本案主审法官所言,公民不应因年龄增长、体质衰弱而使其合法权益被“打折”。

这一判决防止了“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对老年人而言,这意味着一份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出门散步、过马路,不必担心“年纪大”成为自己权益受损的理由。对于律师和当事人而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面对对方以“老年人恢复慢、体质弱”为由要求降低赔偿的主张,应据理力争——法律面前,年龄不是减责的筹码。(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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