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因打探工资被开除,太八卦的错?

发布日期:

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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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往往都会强调薪资保密一事,包括不暴露自己和不刺探他人,薪资于打工人而言是敏感话题,即使不加以规定,很多人也不愿透露薪资,如果公开谈论薪资,真的会被解除劳动关系吗?本案的当事人刘女士,疏于了自己的好奇心。

案情简述——离谱!打探工资竟会影响工作积极性并导致业绩下滑

刘女士是一名汽车销售专员,于20201125日入职甲公司,202151日刘女士的用人单位变更为乙公司,刘女士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薪资待遇均未发生变化,双方签署了期限至202311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只变更用人单位,在计算工作年限上至关重要,双方并未争论此事,均认可刘女士之工作年限于进入甲公司之日起算。

乙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刘女士工资至20223月底。双方均认可刘女士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

20223月底,刘女士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与同事相互讨论工资,随后公司领导听说此事,认为刘女士的行为影响其他员工积极性并导致业绩下滑。打探工资竟会造成这般严重的后果?谁没有在上班间隙和同事聊两句八卦呢?为什么偏偏打探工资踩到了开除的雷区?刘女士不解,而且,表面上是一起开心聊八卦的同事,背后竟是领导的耳目!

202243日乙公司向刘女士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载明:“因你20223月底在公司内部打探、讨论及对外泄露工资,属于我公司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现对你做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下:我公司自201543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请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别说我们是违法解除,乙公司拿出《员工手册》欲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性,第21条载明:“相互打探、讨论及对外泄露工资情况者”,“可不预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签阅单中载有刘女士签字。

乙公司证人李先生到庭作证称,系刘女士在乙公司就职时的主管,证明刘女士曾与其他同事讨论薪资。

案件分析——谁没和同事聊过八卦?为啥就针对我?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乙公司以刘女士违反《员工手册》第21条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就刘女士存在违纪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仅有证人李先生到庭佐证,且李先生系乙公司在职员工,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无法单独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职员工难免忌惮公司,李先生所说的于刘女士不利的事情,也许无形中收到了公司的胁迫。可是,和同事讨论薪资一事,除了同事还有谁会直接知晓此事呢?

即使《员工手册》已公示或告知刘女士,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对于《员工手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仍有权作出审查判断,乙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对违纪行为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法院有权予以否定。

开除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处罚,如劳动者仅有一般过错行为,应先采用警告等方式对劳动者进行惩戒,一般不宜直接作出开除处理。

综上,法院对于乙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从而确认乙公司与刘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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