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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时着急,在坡道未采取有效制动,或停车忘拉手刹直接下车导致溜车,这种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损失该由谁承担?保险公司能否以“驾驶人操作不当”为由拒赔?
案件详情
张某雇佣李某驾驶垃圾车在某小区内清运垃圾。李某将车辆停在垃圾桶旁后下车作业,因停车位置处于有一定坡度的道路,李某下车后未熄火且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车辆突然向车头方向溜车。垃圾车在溜车过程中与停放在路边的多辆私家车发生剐蹭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受损车主向李某及车主张某主张赔偿,张某认为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则提出抗辩,认为事故系驾驶人操作不当所致,属于驾驶人自身过错,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双方就保险责任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溜车刮蹭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受损车辆系本车以外的第三方财产,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合同约定补充赔偿。
律师说法
垃圾车溜车刮蹭他人车辆,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区分受损对象是“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
对于本车驾驶员自身受损的情形,司法实践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的,请求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驾驶人不能同时成为侵权人和受害人,其身份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但对于第三方车辆或人员受损的情形,则完全不同。溜车刮蹭属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损的第三方车辆属于“本车以外人员或财产”,完全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之内。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不因驾驶人操作过失而免除——过失恰恰是保险所要分散的风险。
本案对驾驶人和车主的启示:停车务必选择平整路段,拉紧手刹、熄火,尤其在坡道作业时更应加倍谨慎。一旦发生溜车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应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保险公司,依法通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理赔。(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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