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公司要给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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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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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法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等。关于公司要给经济补偿金有哪些情形的问题,下面由国晖北京律所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公司要给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二、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有哪些?

    1、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3、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依法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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