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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时分,公司微信群里跳出加班指令,需要工程师韦某进行加班解决。但韦某已连续多日加班至深夜,次日还需照常上班,实在撑不住选择了拒绝。然而第二天,公司直接一纸辞退通知,理由竟是“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
案件详情
韦某是广州信某公司的工程师。入职以来长期接受公司安排的加班任务,经常工作到深夜。2025年3月18日20时44分,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要求韦某继续加班处理技术问题。彼时韦某已连续加班多日,身心俱疲,更关键的是,每日加班后次日韦某仍需按时到岗上班。韦某以加班“不具备紧迫性和必要性”为由予以拒绝。
两天后的3月20日0时45分,同样的场景再次上演——公司又在深夜通过微信群发来加班指令。韦某再次拒绝。
然而,等待韦某的不是理解和体谅,而是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韦某“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单方面将他开除。韦某认为公司的解雇事由不成立,自己只是拒绝了一次不合理的加班安排,远未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
双方协商无果,韦某将公司告上法庭,主张信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长期加班,且在案涉两天内已持续加班至较晚时间。信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要求劳动者继续加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也未调整韦某次日的出勤时间。在此情况下,韦某拒绝继续加班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
最终,法院认定信某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判决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仅需要与劳动者协商,还必须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员工拒绝加班是否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法院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判断的关键不在于“拒绝”本身,而在于加班安排是否合理。韦某长期加班至深夜,次日还需正常上班,公司既未证明加班具有紧迫性,也未调整次日出勤时间。这种情况下要求继续加班,已超出合理范畴,员工完全有权拒绝。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起案例给所有“打工人”提了个醒:休息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拒绝不合理加班不是“不服从管理”,而是依法维权。同时也要注意,遭遇类似情况时,应尽量保留工作群聊天记录、加班通知等证据,通过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异议,必要时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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