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劳务协议》当然是劳务合同了!”果真如此吗?

发布日期:

202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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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只有一字之差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

两者有何区别和联系呢?

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述

健康体育培训公司(下称“健康公司”)是一家从事体育培训的机构,主要业务是开展篮球班、足球班、羽毛球班和乒乓球班等体育兴趣班。小陈于2021430日入职健康公司,岗位是拓客员,并于当日和健康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工作内容是在公司指定的地点开拓业务,具体时间、地点与劳务方式按健康公司最新通知的要求执行;底薪为5000元:劳务报酬按月支付,小陈接受了培训,并知晓健康公司相关制度和要求并同意遵守。看到这里,一般人都认为小陈和健康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健康公司却不这样认为。

虽然约定了底薪为5000元,但健康公司又要求小陈必须达到一定的任务量才能发放5000元,如未达到,不发放全额底薪,在这种制度下,小陈平均的月薪为4500元。是小陈不够努力吗?

小陈每天出入在各大购物中心,寻找带着孩子的家长,询问他们是否有报班意愿。小陈是个有小麦色健康肤色的男生,这种形象对于体育课外班很有说服力,加上他礼貌又热情,有一定的销售经验,完全能够胜任该岗位,但一对比工作量和工资,小陈明显感觉到事多钱少,产生了离职念头,但如果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就没有补偿金了。

经过慎重考虑,小陈于2021815日向健康公司的负责人发了一条微信:“我入职三个半月,贵司从未为我缴纳社保,且未足额发放工资,从明天起我不再去贵司上班,感谢三个半月的相处!祝贵司的事业蒸蒸日上!学员不断!”

随后,小陈向健康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因恒房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未足额发工资,其于2021815日离职。要求确认自己和健康公司从2021430日至2021815日存在劳动关系;健康公司支付2021530日至2021815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差额工资15000元;支付2021430日至2021815日工资差额17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

案件分析

小陈的主张,都能得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

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健康公司表示于小陈入职当天就签了《劳务协议书》,双方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虽然合同写的是提供劳务,但小陈从事的系健康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通过协议书的内容可知小陈受健康公司的管理、受健康公司制度的约束,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既然双方于入职当天就签了劳动合同,健康公司就无需支付小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了。

《兼职协议书》载明月薪为5000元,实际发放4500元,需要支付差额吗?

结合劳动合同约定的5000元,和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记录,验证了小陈的主张,健康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差额工资应支付。

小陈主动提出的离职,健康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健康公司应支付小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合同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的。

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一般双方优先考虑签劳动合同,通常是出于什么原因签劳务合同呢?

常见情形是退休后再就业,此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能和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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