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夫妻俩同意离婚,但都不要孩子!法院:不准

发布日期:

2025-08-14
浏览次数:
来源: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并非毫无边界。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的一致意见,并不意味着法院必然会判决离婚。尤其是当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时,法律会优先考量子女的权益。

近日一起离婚案件,就因夫妻双方均不愿抚养残疾子女,最终判决驳回离婚诉求,为公众敲响了“父母抚养义务不可推卸”的法律警钟。(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国晖北京-夫妻俩同意离婚,但都不要孩子!法院:不准

案件详情

2005年,龚某某与熊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07年、2013年生下大儿子大熊和小儿子小熊。其中,小儿子小熊因发育迟缓被认定为一级言语残疾人。

婚后初期,夫妻二人虽偶有争吵,但感情尚可。2023年,龚某某外出务工后,双方开始分居。同年,龚某某首次起诉离婚,法院以维护家庭稳定为由判决驳回。判决生效后,两人仍处于分居状态,龚某某在广东务工,熊某留在家中照顾孩子,联系极少。

2025年,龚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希望双方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但龚某某与熊某分歧严重,均明确表示希望由对方抚养小儿子小熊。

国晖北京-夫妻俩同意离婚,但都不要孩子!法院:不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时,不仅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更要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等事宜,二者同等重要。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维护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龚某某的离婚诉求。(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国晖北京-夫妻俩同意离婚,但都不要孩子!法院:不准

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但该自由受限于对子女、家庭的责任。即使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若未能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可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子女存在残疾或疾病而免除,任何推诿、放弃抚养的行为都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若法院强行将孩子判归一方抚养,可能导致抚养方将其视为负担,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驳回离婚诉求,并非否定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事实,而是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父母承担抚养责任,彰显“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司法原则,同时传递“家庭责任不可推卸”的社会价值。

若夫妻双方仍有离婚意愿,应先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切实可行的协议,明确抚养方式、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等内容,确保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得到保障。若协商不成,法院也会在综合考量双方经济能力、子女意愿(年满八周岁)、生活环境等因素后,依法作出最有利于子女的判决。(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