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因见义勇为而受伤,谁来补偿我?

发布日期: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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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见义勇为彰显着社会正能量。如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不幸受伤了,由谁来补偿行为人的损失呢?

案情简述——作为一个陌生人,我甚至先于你的朋友去救你!

李大哥与小陈素不相识,去年冬季某天早上,李大哥、小陈、小陈的朋友和路人小孟同时在河边钓鱼。其间,小陈不慎掉入河中,相隔几米的李大哥立刻将手中的钓鱼竿递到小陈面前,小陈在拉的过程中不小心将李大哥拽倒,使其摔在河边的碎石地上,倒地不起。这时,小陈的朋友也把鱼竿深入水中,用同样的方法成功把小陈拉上了岸。令人气愤的是,小陈和朋友看见倒在碎石地上的李大哥,没有上前慰问和搀扶,而是悄悄地离开了。

同在场的小孟将李大哥扶起来,背到自己的车上,并联系了李大哥的家人,将李大哥送往当地的骨科医院治疗,小孟在确认李大哥的家人来到医院后,便离开了。李大哥被诊断为粉碎性骨折、膝关节退行性病变,做了手术,并住院10天,经鉴定,未达到伤残评级。

几天后,小陈去医院看望了李大哥,转账3000元以示慰问,但李大哥认为全部费用都应都小陈支付,小陈却认为,李大哥虽然热心,但自己并没有向他求救,而且自己会游泳,最终还是被自己的朋友拉上岸的。李大哥反驳,作为陌生人,甚至先于朋友对小陈施以援手,更能体现自己的见义勇为,小陈应补偿自己全部费用,遂将小陈诉至法院,主张护理费37200元、医疗费27784.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交通食宿500元、营养费9000元、鉴定费1200元,以上共计75876.24元。你认为小陈应补偿李大哥多少比例的费用?

案件分析——其实我也会游泳,而且最终我是被朋友拉上岸的

见义勇为中的侵权人、受益人和受害人

根据有无侵权人,可将见义勇为分为两种情况:李大哥对不慎落水的小陈施以援手,属于没有侵权人的见义勇为;假设李大哥在河边钓鱼时,看见小陈被一名比他强壮的人殴打,上前阻止,也被打伤,则属于有侵权人的见义勇为。在有侵权人的见义勇为中,殴打小陈的人为侵权人,小陈为受益人,李大哥为受害人,应由殴打小陈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小陈可以给予李大哥适当补偿。本案中,没有侵权人,当李大哥请求补偿时,小陈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至于李大哥在施救途中,自己受伤,导致没有成功施救,不影响见义勇为的成立。如果李大哥的鱼竿不慎将小陈的衣物划破,也无需赔偿小陈该损失。即使法律不这样规定,人们从情理上也不会去追究被救过程中产生的损失。

50%的比例是如何认定的?

经审理,法院认定李大哥总损失为医疗费19026元、护理费为1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8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600元等费合计39226元。小陈在钓鱼时不慎掉入河中,李大哥积极给予救助造成自己受伤,小陈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李大哥年龄较高,在小陈相较于李大哥经济负担能力较强的情况下,判决小陈补偿李大哥50%的损失。减去小陈向李大哥转账的3000元,小陈再向李大哥支付1.6万元。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美德善行,望所在单位、社区予以嘉奖,使这种美德受到激励和传播。但近年来,也有很多因见义勇为而受伤、甚至失去自己宝贵生命的新闻,令人惋惜!见义勇为虽勇敢,自身安危更重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一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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