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查封的房产不属于被执行人?

发布日期: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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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外人:我的房产突然被法院查封了

我们知道,胜诉后如被告仍不履行财产性义务,可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和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如果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案外人,案外人如何救济呢?执行异议之诉来了!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

案情简述

2019年,小高向小王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2021年,还款期限已到,小高分文未还,小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小高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小高偿还小王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对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小高仍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小王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小王积极向法院提供小高的财产线索,法院应小王的申请,查封了小高前妻小董名下的一套房屋。

某天小董下班回家,发现家门被贴上了封条,此时才得知小高和小王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一事,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先裁定驳回了小董的异议请求。小董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小高成为被执行人,却查封了前妻小董的房产呢?

原来,小董与小高于1993年秋天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先后购买了幸福小区的房屋和本次被查封的房屋,其中幸福小区的房屋于1996年登记在小高名下,被查封的房屋于2012年登记在小董名下。2021年,28年夫妻缘分尽,小董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本次被查封的房屋归小董所有,幸福小区的房屋归小高所有,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小高独自一人向小王借钱,查封小高名下的房产、冻结小高的银行存款不就完事了?小高向小王借款的同年,小高和小董恰好离婚,是否有为逃避债务恶意离婚的可能性?

案件分析

执行程序不是每个诉讼的必经程序,在诉讼结束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的财产性义务,因原告的申请而启动。执行程序往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被执行人真的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权吗?如果将无辜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了怎么办?案外人对于诉讼并不知情,当自己的房产被查封时才得知,执行异议之诉随即登场。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发现自己的财产被莫名查封、扣押、冻结,应及时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董作为案外人,质疑的不是该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结果的公正性,而是法院查封自己房产的行为。

查封、冻结、扣押分别对应哪种财产呢?查封是对涉案人员的财物或场所就地封存的强制措施;冻结是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一种强制措施;扣押是公安机关为防止案件当事人处分、转移财产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扣留、保管的强制措施。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董作为执行案外人,应对自己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小董提交房屋所有权证、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可见被查封的房屋登记在小董一人名下,双方离婚时已将该房产自愿协商分给了小董,小董是被查封房屋的唯一权利人,对被查封的房屋享有的所有权足以排除执行。小王反驳:他们是为了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才离得婚,应将被查封房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存在双方恶意串通,以逃避小高名下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停止对小董名下房屋的执行。小高尚欠小王100万元本金和利息,如何解决呢?只能查找小高名下的其他财产,用来清偿上述本金和利息。

法条链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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