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撞人后掰下号牌逃逸,将面临怎样的刑罚?

发布日期:

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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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一天夜里,李旭(化名)开着满载货物的货车送货,车辆行驶到某一公路的路口时准备拐进另一条干道,转弯过程中,驾驶车辆的李旭看路面上的车辆比较少,就没有及时减速,很快,他就为这一荒唐决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他隐约看到路面上突然蹿出来了一辆摩托车,李旭赶紧踩刹车,但是满载的货物赋予车辆非常大的惯性,直接让刹车失了灵,货车将摩托车上的两个人直接撞到飞起,李旭眼看大事不妙,赶紧下车查看两个人的伤势,只见其中一人已经没了呼吸,另一个人伤势很重。李旭来不及多想,他见周围没有人,掰下自己驾驶车辆的号牌逃离了现场。

不久,有人经过车祸发生位置时报了警,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将伤势较重的那一人紧急送往医院,但不幸的是,伤势较重的那个受害者最终也未能抢救过来,离了世。

后来警察根据货车以及货物的相关信息很快就锁定了嫌疑人——李旭,就在警方寻找李旭的过程中,李旭因为受不了内心的谴责煎熬,选择了自首。李旭对自己驾车撞人后的逃逸事实供认不讳。此外,李旭还交代,因为自己是无证驾驶,所以撞人后非常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好,就想着或许逃跑还能有一线生机。至于为啥临走时还把号牌给掰下来,是因为这个号牌也不是正规号牌,而是自己从废品收购站捡的。后来经过警方的调查,李旭驾驶的是已登记注销的车辆,而被撞的二轮摩托车也是无号牌的且车主是无证驾驶。同时,交警给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旭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摩托车车主承担次要责任。后来,李旭的近亲属支付给车祸中两名被害者的近亲属补偿金各一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旭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认定李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律师释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从此次事故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到的两点是,首先,被告人李旭迫于内心谴责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可以认定自首,获得一定的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的近亲属虽支付给两被害人的近亲属各1万元补偿金,但未因此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赔偿,故李旭最终未能因此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其次,本案中的两个受害人,有一人当场死亡,另一人并未当场死亡,虽然被告人有逃逸情节,但是不能因此认定为本案就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原因是收集到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顾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法院最终给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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