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建议收藏!)

发布日期: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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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
管辖法院有哪些?
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租赁、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承担?

国晖北京-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建议收藏!)


国晖北京-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10个重要法律问题(建议收藏!)

干货满满,建议收藏!


01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如何处理?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国晖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13810963142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0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0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国晖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13810963142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04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05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肇事者的责任应分别如何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06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及赔偿限额是什么?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法律索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07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时如何处理?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08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交强险应否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律索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


09

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法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10

租赁、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国晖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13810963142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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