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北京-妻子婚内因病致残,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判?

发布日期: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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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字,承载着深厚的情感与沉重的责任。当一方陷入病痛的深渊,另一方是否应不离不弃,共渡难关?如果另一方坚决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决?(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国晖北京-妻子婚内因病致残,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判?

案情简介

赵先生与颜女士,二人于2004年结为夫妇,次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生活清苦但双方感情较好。赵先生患有视力残疾,而颜女士虽曾患有轻微精神分裂症,但经婚前治疗已趋于稳定。

婚后赵先生经营的按摩店生意越来越好,双方关系却出现了裂痕。颜女士在生活琐事的搓磨、生活环境的变化以及未及时服药等多重因素下,导致精神分裂症加重,逐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并于2010年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

在此困境下,赵先生分别在2020年、2022年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企图逃避作为丈夫的扶养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条件,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求。2023年3月,赵先生再次起诉离婚,仍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颜女士目前已经无法自理生活,同时无法表达自己意愿。随后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从法、理、情多角度分析夫妻之间的扶养照顾问题,但赵先生离婚态度坚决且仅同意给付颜女士少量经济补偿,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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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赵先生和颜女士系经过相处后自愿组建家庭,为合法夫妻,双方婚后生育有一子,结婚至今已共同携手度过了二十载春秋,应当具有较深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后,理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现颜女士婚后因病致残,生活上需要有人照顾提醒,精神上也更需要他人的抚慰,特别是赵先生的关心和爱护。赵先生作为丈夫,不应消极逃避法律上的照顾和治疗义务。

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颜女士已经无法表达自己意愿,赵先生作为监护人也应当对其进行照料,颜女士的父母年事已高,也没有能力照顾颜女士,且明确表示不同意二人离婚,最终法院认定不宜判决双方离婚,驳回了赵先生离婚的诉讼请求。 (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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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对于涉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考虑,尽量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此案再次强调了夫妻间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一方出现疾病或困难时,另一方应主动承担扶养和照顾的责任。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义务,对于此类的离婚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分析,不宜贸然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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