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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租赁双方常常因为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耗问题产生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明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那么当租赁物发生合理损耗时,由谁承担费用呢?
案件详情
2021年初,房东与小王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详细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导致租赁物损坏的责任条款。
同年10月,小王发现租赁房屋内的墙壁出现发霉现象,并及时通知了房东。房东随后进行了现场查看,并建议采取措施减少室内湿度。尽管小王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但房东仍然认为房屋发霉是由于小王使用不当造成的,并要求小王承担维修费用。
2022年1月25日,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并报警,未完成房屋交接,最终诉诸法庭。(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墙面发霉是否系因承租人小王不合理使用造成,进而决定本案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本案中小王在得知房屋墙壁发霉后,积极与家人沟通并采取了开窗通风、购买除湿盒等措施,已尽到了相应的减损义务。同时,小王提供的证据表明,房屋发霉可能与外部施工等因素有关,而非其个人使用不当所致。基于此,法院认定小王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的正常损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房东要求小王支付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此处的“损耗”,即合理损耗,是指租赁物的正常磨损、挥发、氧化或者其他功能的退化或者降低情形。判断损耗是否合理可以依据以下标准:
1.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对判断租赁物损耗有明确的约定,则依该约定。
2.由租赁物自身性质决定,租赁物的性质可以决定承租人的使用方法,租赁物的性质同样可以决定租赁物的损耗是否合理,通常而言,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损耗就应是合理的。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租赁物因使用受到损耗属于正常情形。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已经将租赁物折旧的价值计入了租金之中,承租人交付租金并合理使用租赁物时,若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失公平。(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文末律师微信即可)
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符合约定的使用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产生的损耗,常见包括地面磨损,家具、电器老化,厨房污渍,沙发表面起球等,都属于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是租赁物被使用的正常结果,承租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产生的损耗,常见包括地面磨损,家具、电器老化,厨房污渍,沙发表面起球等,都属于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是租赁物被使用的正常结果,承租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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