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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会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并给予少量现金补贴。签协议的劳动者也认为,眼下多拿几百元比遥不可及的养老更实惠。单社保缴纳是法律强制义务,任何私下约定都无法免除。一旦员工反悔,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辞职,企业不仅要面临劳动仲裁,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详情
2021年6月,廖某入职乌海市某公司担任修理工,入职时亲笔书写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公司据此未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廖某在该公司工作3年7个月有余,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8027元。
2025年2月10日,廖某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被迫辞职,双方当日解除劳动关系。两周后,廖某向乌海市海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廖某系自愿放弃社保并签署协议,并非公司不缴,不应支付补偿。(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依法为廖某缴纳社保,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2108元(8027元/月×4个月)。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认定放弃社保承诺无效,社保缴纳属法定义务,不因约定或承诺而免除,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的核心法理在于: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劳动者可以自由处分或放弃的权利范畴。2025年9月施行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任何“不缴社保”的约定或承诺均属无效。这意味着,即便员工白纸黑字签了“自愿放弃”,法律上依然当作从未存在过这份承诺。
对用人单位而言,仅靠一纸承诺书已无法规避社保责任。企业面临双重风险:一是劳动者可随时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二是即使已支付社保补贴,补缴后仍可要求返还,但补偿金照付不误。对劳动者而言,放弃社保看似短期得利,实则丧失医疗、工伤、养老等基本保障,得不偿失。
提醒劳动者,如以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合同,须在离职时明确注明解除理由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若以个人原因辞职后再主张补偿,则难以获得支持。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应将社保视为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而非可以讨价还价的“福利选项”。(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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