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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这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因经营压力、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可能提出以产品、礼品或其他实物抵扣工资。然而,这种做法看似双方协商一致,实则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也容易让劳动者承担工资贬值、实物难变现等风险。
案件详情
2021年7月,王某入职深圳某茶叶产销公司担任总经理,月薪10万元。然而从2022年1月至10月,公司每月只支付4万元,累计拖欠工资达60万元。
当年11月,公司因经营收缩与王某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薪资清偿协议》,确认欠薪60万元,同时约定可按公司茶叶零售价的二至三折以货抵薪,也可在一年半内分期或一次性清偿现金。
一年半后,王某要求公司以货币支付欠薪,公司却反悔称协议“显失公平”,坚持用茶叶抵顶工资,拒绝现金支付。王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支持其诉求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薪资清偿协议》中确认欠薪60万元的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其中以茶叶抵薪的约定,直接违反《劳动法》关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强制性规定,该部分条款无效。
公司主张调薪缺乏依据,故判决A公司须以人民币形式全额支付王某被拖欠的工资60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以物抵薪”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工资的唯一合法支付形式是货币,实物、购物券、礼品等均不能替代。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获得可自由支配的报酬,避免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和滞销品转嫁给员工。即使双方签署协议,只要涉及非货币支付,相关条款自始无效。
实践中,部分企业误以为“双方自愿即可”,这是严重的法律误解——劳动报酬权关乎基本生存,不适用普通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还需警惕的是,此类协议常将实物“高评”折算,员工看似获得等价物,实则可能血本无归。
对劳动者而言,一旦遭遇以货抵薪,务必及时保留合同、工资流水和协议文件,通过劳动监察或仲裁维权;对用人单位而言,无论经营多困难,工资货币支付是底线,突破这条红线,必将承担败诉后果。(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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