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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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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随着现在就业市场多元化发展,劳动用工的形式也发多样化。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然按照计件等特殊的工资计发方式,那么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时,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2023年12月,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破竹工作,并接受了相关培训。该公司的劳动报酬按8分钱/件计算。从2024年2月至6月,公司每月固定向刘某发放工资。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每日上班时间也不固定。公司会在工作群中对员工考勤、生产质量、工资结算等进行管理,刘某请假时也需履行审批手续。
2024年6月,刘某在工厂破竹过程中,右手食指不幸断裂,无法继续工作。同年9月,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10月,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刘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但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刘某工作无时间考勤,仅以计件方式计算工资,不受公司制度管理,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仅看有无书面合同,需综合考量用工事实。本案中,双方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刘某从事的工作属公司业务范围,且通过微信工作群管理、请假需审批等,表明刘某接受公司管理,同时其工资每月固定领取,计件工资方式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基于上述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上诉后,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法院判决确认刘某与某公司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某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刘某与公司完全符合这些情形。
在农村作坊、建筑工地等场景中,部分公司常以“按件计酬”为由否认劳动关系,意图规避社保缴纳、工伤赔偿、加班费用支付等责任。但实际上,工资结算方式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用工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实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例如,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继续工作视为加班,超出部分按1.5倍(工作日)、2倍(休息日)、3倍(法定节假日)折算单价支付。对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或无行业规定的,按标准工时折算定额后再计算加班工资。
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留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认定纠纷,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对一免费咨询☎️:13810963142或添加此号律师微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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